信息|关于算法,有了新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发布( 三 )


前款所称应用算法推荐技术 , 是指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 。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算法推荐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国务院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算法推荐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算法推荐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地方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算法推荐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提供算法推荐服务 ,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 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 , 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 , 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五条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 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 , 督促指导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务规范、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章信息服务规范
第六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 , 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 , 积极传播正能量 , 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 。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 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 , 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 。
第七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 , 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 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 , 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撑 。
第八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 , 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 。
发现违法信息的 , 应当立即停止传输 , 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 , 防止信息扩散 , 保存有关记录 , 并向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发现不良信息的 , 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
第十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 , 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和用户标签管理规则 , 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 。
第十一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 , 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 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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