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醉驾的量刑标准,醉驾量刑较新司法解释

为严惩酒驾 ,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本只是违法行为的醉酒后驾车升格为犯罪 , 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 不考虑情节和后果 , 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年来 , 该立法举措发挥了威慑力 , 但关于醉驾应否一律入刑的争论从立法延伸到司法 , 争议至今 。较高法院上月低调印发的一份文件再次引起讨论 。(推荐阅读:醉驾吊销驾照快速恢复 , 醉驾驾照吊销怎么恢复)
采访人员多方证实 , 较高法院4月初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下称《指导意见》) , 要求地方法院针对危险驾驶罪等八个常见罪名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 ,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 , 应当综合考虑其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 , 准确定罪量刑 , 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指导意见》属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这意味着 , 自醉驾入刑以来 , 较高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阐明醉驾不必一律入刑的立场 。(推荐阅读:搭轻轨可以带红酒吗 , 重庆轻轨能带白酒吗)
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 , 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法院对醉驾的量刑标准,醉驾量刑较新司法解释】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 , 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 确定基准刑 。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 , 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 , 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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