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业律师 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工伤职工要求单位协助办理拨付手续篇

劳动法专业律师 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工伤职工要求单位协助办理拨付手续篇
劳动法专业律师 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工伤职工要求单位协助办理拨付手续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 用人单位为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依法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的 ,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大部分法律责任 , 分散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 , 但实践中工伤职工领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需要用人单位盖章或出具证明等配合协助 , 但双方一旦发生纠纷 , 用人单位就会基于各种原因不给工伤职工出具相关证明 。 若用人单位不配合协助 , 工伤职工可能无法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协助办理领取手续吗 , 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吗?本期就来解析这个问题 ,


一、当然可要求单位按规定到社保部门为职工办理工伤待遇拨付手续
此类案例的判决事项相对比较简单 , 一般是根据工伤职工的请求作出的判决事项 , 以下是在张律师数据库里的三个案例 , 关于工伤职工的请求及用人单位的抗辩理由及人民法院的观点等部分都不再赘述 , 主看关于用人单位协助办理的判决事项 。
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到社保部门为L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拨付手续 。 【(2020)鲁02民终5806号】
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到社保部门为L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拨付手续 。 【(2020)鲁02民终3091号】
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L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拨付手续 。 【(2020)鲁02民终1453号】

二、要求单位配合到社保部门领域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劳动法专业律师|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工伤职工要求单位协助办理拨付手续篇】
前面三个案例中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按规定到社保部门为职工办理工伤待遇拨付手续都得到了支持 , 但仍有一个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例中工伤职工要求协助办理未得到支持 , 二审法院未对此作出特别解释 , 只说了一句话:上诉主张的其他事实亦未提交相应证据 , 一审判决亦已作出论述 , 本院不再赘述 。
A公司为L缴纳了工伤保险 , L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L要求A公司配合L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残补金的请求 , 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 一审法院不予审理 。 【(2020)鲁02民终2225号】
工伤职工作为劳动者中相对弱势的群体 , 有时候确实很无奈 , 解除劳动合同后本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因用人单位的不配合导致无法领取 , 但目前很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是严格卡条件必须有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否则无法办理 , 此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协助办理 , 人民法院也不受理 , 如果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估计人民法院会以用人单位已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为由驳回其请求 , 职工的权利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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