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之瑞 职业打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 案例来自天津一中院( 二 )


  • 一、被告人孟某野犯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 撤销缓刑 , 实行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 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被告人曹某犯敲诈勒索罪 ,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 二、责令被告人孟某野退赔被害人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大寺镇分公司12000元;退赔被害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青大寺购物广场8500元;退赔被害人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中北镇分公司3000元;退赔被害人 家乐福超市海光寺店2000元 。
  • 三、责令被告人孟某野、李某退赔被害人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大寺镇分公司3000元 。
  • 四、责令被告人孟某野、李某、刘某、曹某退赔被害人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中北镇分公司1500元;退赔被害人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双街分公司1200元;退赔被害人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2000元 。
宣判后 , 原审被告人孟某野不服 , 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 其辩护人亦认为孟某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理由如下:1.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过期食品或向法院起诉维权 , 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法定权利知假买假的打假人也是消费者 ,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法定十倍或者每一单最高1000元幅度内索赔应当得到支持 , 不应评价为敲诈勒索的犯罪手段;2.孟某野等人购买过期食品是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的消费行为 , 不具有任何违法性 , 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与经营者协商亦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要挟行为;3.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食品领域不可以职业打假 , 也没有明确规定打假索赔构成刑事犯罪 。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出庭意见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孟某野伙同他人或原审被告人李某、刘某、曹某在本市部分超市共同多次实施购买过期食品 , 向超市索赔 , 不赔偿便“威胁”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 , 实现对超市钱款的占有 , 合计获取超市赔偿款3万余元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但孟某野实施的索赔方式系法律所规定且索赔要求及内容均在法律框架之内 , 由此认定孟某野对他人财物占有手段的“胁迫性”乃至主观“恶性”不足 , 从而导致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缺失 , 依法不应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 , 一审定性错误 , 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

经二审审理查明 , 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 , 孟某野与李某、刘某、曹某等人 , 采取由专人分工负责的方式 , 在天津市人人乐超市大寺店、永旺超市大寺店、永旺超市中北店、永辉超市双街店、永辉超市北辰集贤店、家乐福超市 海光寺店等多家大中型超市寻找过期食品并分单购买后 , 以孟某野为主持购物小票、过期食品与超市谈判 , 要求超市按照每单1000元给予赔偿 , 并声称不赔偿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 , 以此获取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3200元 。 其中 , 2017年10月中旬 , 在人人乐超市大寺店分单购买17单火腿和橄榄油 , 超市赔偿其8500元;2019年3月至4月 , 在永旺超市中北店购买爆米花、饼干、巧克力等物 , 超市赔偿其4500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 , 在永旺超市大寺店多次购买方便面、爆米花、饼干、花生米、鳕鱼条等食品 , 超市赔偿其15000元;2019年3月8日 , 在家乐福超市海光寺店购买5袋单价9.5元的天喔主意珍珠梅 , 超市赔偿其2000元;2019年4月16日 , 在永辉超市双街店购买单价29.9元的3包百乐芬华夫饼干 , 超市赔偿其1200元;2019年4月20日 , 在永辉超市北辰集贤店分单购买单价6元的8袋东来顺特制碗调料 , 超市赔偿其2000元 。
上述事实 , 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的证人王某、纪某、金某、曹某1、邱某、郝某、左某、曹某2、杨某、朱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  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 物证照片、购物小票照片 ,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 上诉人孟某野及原审被告人李某、刘某、曹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
针对上诉人孟某野的上诉理由、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出庭意见 , 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 , 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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