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之瑞 职业打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 案例来自天津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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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之瑞 职业打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 案例来自天津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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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
2003年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03)海刑初字第738号”案中明确: 知假买假高额索赔 , 不能视为刑事立法上确认的敲诈勒索 。
2020年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为上面的观点背书 。 现将该案例整理推出 , 供读者研判 。
? 案例索引:孟某野、李某、刘某、曹某敲诈勒索案【(2020)津01刑终78号】
?裁判要旨:孟某野等人以每单1000元向超市索赔 , 未超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范围 。 孟某野等人知假买假后向超市索要赔偿 , 目的是为了牟利 , 其行为虽有不当之处 , 但在法律上不影响其作为食品购买者向销售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 故不宜认定孟某野等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犯罪故意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津01刑终78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野 , 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新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 , 同年7月5日被逮捕 。 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杜鹏 , 上海金永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人李某 , 因涉嫌犯 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 , 同年7月5日被逮捕 , 同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
【雪之瑞|职业打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 案例来自天津一中院】原审被告人刘某 ,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 , 同年7月5日被逮捕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人曹某 ,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 , 同年7月5日被逮捕 , 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某野、李某、刘某、曹某敲诈勒索一案 , 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津0111刑初834号刑事判决 。 原审被告人孟某野不服 , 提出上诉 。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 于2020年9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杜国伟出庭履行职务 。 上诉人孟某野及其辩护人杜鹏 , 原审被告人李某、刘某、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 现已审理终结 。
原审判决认定 , 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8日期间 , 被告人孟某野伙同他人以购买到过期食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等手段威胁 , 先后十二次分别向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青大寺购物广场(以下简称人人乐超市大寺店)、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 大寺镇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旺超市大寺店)、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 中北镇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旺超市中北店)、家乐福超市海光寺店等超市敲诈勒索共计25500元 。
2018年11月19日 , 被告人孟某野、李某伙同他人 , 由被告人李某等人在超市内寻找过期食品 , 被告人孟某野再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上述超市出售过期食品或向法院起诉等手段威胁 , 向永旺超市大寺店敲诈勒索3000元 。
2019年4月16日至21日期间 , 被告人孟某野、曹某、李某、刘某等人经预谋后 , 由被告人曹某负责驾车前往 , 被告人李某等人在超市内寻找过期食品 , 并由被告人刘某等人结账购买后 , 被告人孟某野、曹某再以购买到过期食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等手段威胁 , 先后三次分别向天津 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双街分公司(以下简称“辉超市双街店)、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辉超市北辰集贤店)、永旺超市中北店敲诈勒索共计4700元 。

被告人李某、刘某、曹某均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 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 。
原审法院认为 , 被告人孟某野、李某、刘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多次勒索他人财物 , 且数额较大 , 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 被告人孟某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 , 应当撤销缓刑 , 实行数罪并罚 。 在共同犯罪中 , 被告人孟某野起主要作用 , 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刘某、曹某起次要作用 , 均系从犯 , 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 被告人李某、刘某、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鉴于本案对被告人李某、刘某、曹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 依法可从宽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 , 第二十七条 ,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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