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律师 妻子拖欠3800万元股权转让款,法院判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 )


以下情形 , 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 , 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 , 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4)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 , 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
具体案件审理时 , 应注意引导各方当事人积极举证 。 举债发生于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密切关系主体之间的 , 债权人理应对举债人的生活状况、夫妻关系较常人更为了解 , 这种情形下对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审查应严于一般主体 ,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可依职权适当加重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
我觉得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个文件很不错 , 对司法解释内容进一步明确和统一理解 , 有利于减少那种同类案件法官尺度、思路不一致的情况 , 让社会公众对于法律后果有更明确的预期 。
最后 , 顺便再提一句:判决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并不意味着判决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不会触及夫妻共同财产 。 这个今天就不展开聊了 。
【李立律师|妻子拖欠3800万元股权转让款,法院判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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