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新闻 重庆首例“好意同乘”宣判 ! 《民法典》施行后,“顺风车出事故”谁之过?( 二 )
“在《民法典》之前 , 即便是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 , 都是由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如果有第三人损害的除外 。 ”程揅告诉记者 , “好意同乘”这条属于新增 。 这就是说 , 《民法典》前 , 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相关情况未作出明确规定 , 法官只能基于公序良俗、人性司法等因素来综合考量判定供乘人的责任 。
而自出台后 , “好意同乘”出事故造成搭乘人受损害 , 供乘人的责任性质为一般侵权责任 。 供乘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 应根据具体情形 , 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 。 程揅认为 , 《民法典》让减轻好意搭载的责任有了明确法律依据的同时 , 也有助于宣扬良善的社会风尚 。
程揅提示 , “好意同乘”本质上属于一种情谊行为 , 搭乘人和驾驶人并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 。 故此 , 减责的条件需严格满足以下几点:无偿、非营运、无故意、无重大过失 。
“我总搭乘同事的顺风车 , 为了‘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 我经常请他吃个饭 , 送个小礼物 。 这种情况下 , ‘减责’中的‘无偿’还满足吗?”程揅认为是满足的 。 “搭乘人基于礼貌或答谢而给予驾驶人一些不构成等价交换的物品 , 一般也应认定为符合好意同乘的无偿性 。 ”程揅补充道 , “但如果 。 你和他分摊了邮费 , 或是明确出钱‘拼车’ 。 这就不满足‘无偿’了 。 ”
与此同时 , 记者也了解到 , 现实生活中 , 像楼盘的免费看房车 , 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等 , 其提供的乘车服务属于经营活动的一部分 , 就不能适用于“好意同乘”减责条件 。
值得一提的是 , “减责”不等于无责 , 不能因此让乘车人的权利受到损害 。 程揅提到 , 好意同乘虽然具有非契约性 , 但若驾驶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搭乘人损失的 , 则成立侵权行为 , 产生侵权法律责任 。 “比如 , 隐瞒车辆重大隐患 , 酒驾醉驾都应属于驾驶人的重大过失 , 责任也不能减轻 。 ”程揅提醒 , 道路安全第一 , 为避免纠纷 , 谨慎驾驶很重要 。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周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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