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劳的蚂蚁 上市公司的悬顶之剑:信息披露违规乱象的时代,要彻底远去了

勤劳的蚂蚁 上市公司的悬顶之剑:信息披露违规乱象的时代,要彻底远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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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 ,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良性发展的基础性制度 , 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决策及上市公司的股票 。 而就证监会近年来的行政执法情况而言 , 信息披露违规案件长期居于证监会罚单榜的前三 。
2018年开始 , 金融领域从严监管的政策开始落实 , 先是新《证券法》的实施 , 在全面推行注册制的背景下 ,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 新《证券法》专设信息披露章节 , 从多角度完善了对信息披露的规范 。
在此背景下 , 刑法作为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 , 从严监管的政策也延伸到了刑事司法领域 , 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修改 , 也传递出进一步“从严打击”的信号 。
可以看出 , 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一罚了事的时代”已经彻底远去 , 行政处罚之后再判刑的风险正在逐步加大 。 自从金亚科技信息披露违规案被移送公安机关后 , 已有多起涉嫌信息披露的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
01
三大重要变化
值得注意

从上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违规披露 , 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修改 , 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确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
【勤劳的蚂蚁|上市公司的悬顶之剑:信息披露违规乱象的时代,要彻底远去了】该罪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 , 而《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信息披露造假 , 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 , 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 。
2.提高了本罪自由刑和罚金刑的刑罚配置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本罪自由刑刑期从原《刑法》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增加一档刑期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至此本罪自由刑刑期最高为十年有期徒刑 。
罚金刑方面 , 将原《刑法》法条“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罚金刑额度取消 , 改为无限额罚金刑 。
3.对第二款的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
改变了原《刑法》中本罪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单罚制处罚原则 , 对于单位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犯本罪第二款时 , 将适用既处罚单位也处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双罚制处罚原则 。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修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 主要是提高本罪罚金刑和自由刑的刑法配置及完善主体的规定 。
02
证券市场违法乱象
将被严厉遏制
事实上 , 即使没有《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 , 司法实践中也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判处上述罪名的相关判例 。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 , 事实上 , 是扩张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涉嫌触犯此罪的情形 。
也就是说 , 即使控股股东不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 , 但若是参与实施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 , 或者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行为的 , 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信息披露失真的 , 仍构成犯罪 。
同时 , 该罪名的修改 , 严密了刑事法网 , 弥补了上述罪名适用范围不足的问题 , 着力于同新《证券法》相衔接 , 补齐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刑罚不足的短板 。
修正前《刑法》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自由刑刑期最高为3年 , 最高罚金刑为20万元 。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 , 成熟资本市场对欺诈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往往十分严厉 , 如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 , 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二十五年监禁 , 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 。
可见 ,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 , 证券欺诈、违规披露等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刑法》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过小 , 无法实现罪刑相当 , 这也是导致证券市场违法乱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
03
合法合规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必须重视的几大点
目前 , 不少上市公司依旧存在着不能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治理制度的相关问题 。
基于各种原因 , 依旧保持着通过公司部门间恶意串通 , 与关联公司交易、互相拆解等方式虚构利润 , 维持公司的资金的正常周转 , 并有意识地规避信息披露制度 , 而这些行为 , 毫无疑问会给公司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 。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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