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律师 华税张倩律师受邀于中国政法大学作“虚开犯罪辩护实务”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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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律师|华税张倩律师受邀于中国政法大学作“虚开犯罪辩护实务”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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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华税财税法实习基地授牌
刘天永律师担任联合培养基地合作导师聘书
4月6日晚6:30-9:30 ,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举办的”财税法前沿讲座“(2021年第4期)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举行 ,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受邀并委派张倩律师作“虚开犯罪最新发展与疑难案件辩护实务——以煤炭行业为视角”的专题讲座 。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实习基地 , 华税一直注重与中国政法大学在培养财税法人才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 , 双方致力于为推动国家税收法治化建设注入新鲜血液 。 本次讲座的成功举办也标志着越来越多的高校学子关注到税法领域 , 并有志于投身税务律师行业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美云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 , 同时宣布继续聘请华税刘天永主任等担任培养基地合作导师 , 并对基地予以授牌 。
张倩律师围绕讲座主题从三个方面展开 , 她首先梳理了2020年煤炭行业涉税刑事案件情况 , 并对近年来煤炭企业虚开案件频发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 她指出 , 囿于煤炭购销交易的特殊性 , 煤炭贸易企业在货物采购、公路运输等业务中进项抵扣严重不足 , 实践中存在大量“挂靠”、“如实代开”等交易行为 , 在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中许多不规范的业务操作因自身原因或上游企业虚开牵连而爆发 。
她以华税近期成功代理的几起煤炭企业涉嫌虚开案件为例 , 结合两高最新文件及典型案例 , 指出有真实货物交易、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交易数量、金额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行为 , 主观上不具有骗取税款的故意 , 客观上也未造成税款损失的 , 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 实践中也逐渐确立了本罪为目的犯、结果犯的司法审判导向 。 针对虚开案件中税款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 , 她强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的税款损失应仅指增值税损失 , 因虚开行为造成的其他税款损失 , 不应以本罪论处 。 同时 , 她结合实践中司法机关因开票费比例低于法定税率就认定国家税款受到了损失、将企业取得的财政返还认定为税款损失等情形进一步指出 , 对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进而是否构成虚开 , 应当回归对双方是否有真实交易、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的考察 , 并对涉案业务中出现的开票费、税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税额、税款、财政返还等概念准确定性 , 在此基础上判断交易双方是否符合虚开犯罪构成要件 。
讲座最后 , 她结合自身代理虚开刑事案件的辩护经验 , 指出虚开刑事案件较为复杂 , 需要在还原完整交易链条的基础上 , 结合与交易有关的合同、出入库单、进销存电子账等资料判断是否有真实货物交易;梳理涉案对公账户、个人账户的资金往来 , 将资金链条完整追溯以判断是否确属“资金回流”;在尽可能还原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 对各个涉案主体在交易中的地位、角色、作用进行准确界定 , 结合主观目的和非法利益分配的情况划分责任 。 通过类案提交等方式 , 打破司法机关“资金回流=虚开”、“开票费比例低于法定税率=有税款损失”等认定逻辑 , 以税法为依归 , 通过税法、刑法的交叉运用 , 引导司法机关准确定性 , 从而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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