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京平律师 买到“凶宅”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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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北京的李女士为了方便母亲给自己带孩子 , 便在母亲所在的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 , 正在李女士准备装修新房子的时候 , 她得知刚购买的房屋发生过跳楼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 李女士于是将房主起诉到密云法院 , 要求撤销购房合同 , 并返还购房款及税费等共计170余万元 。 买到\"凶宅\" , 是生活中绝大部分人所不想遇到事情 , 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凶宅\"一说 。 那么 , 如果不小心买到\"凶宅\" , 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权呢?
哪些情形会被法院认定为是“凶宅”?
所谓“凶宅” , 根据人们的一般认识 , 是指发生过凶杀或自杀等非正常死亡的房屋 , 人们通常认为居住这样的房屋不吉利 。 法律上并无“凶宅”一说 , 但在司法实践中 , 一般将人们对于“凶宅”的忌讳认定为一种民间习俗 。
虽然“凶宅”与房屋质量无关 , 但从我国善良风俗出发 , 卖方应将房屋事实告知买方 。 如果不告知 , 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 , 误买“凶宅”的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 1、房屋内曾发生过凶杀、自杀等非正常死亡情形 , 直接导致屋主精神受到损害的 。
2、房屋内曾发生过凶杀、自杀等非正常死亡情形 , 直接导致房屋实际价值贬值的 。
注:曾发生过自然死亡的房屋不会被认定为“凶宅”
因为在房屋内的生老病死属于正常现象 , 在司法实践中 , 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情形 , 且直接造成屋主直接精神或经济损失 , 房屋是不会被认定为“凶宅”的 。
买到“凶宅”如何进行诉讼维权?
买方可起诉卖方隐瞒事实构成欺诈 , 申请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 , 要求返还购房款 。
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对“凶宅”感到恐惧和忌讳是人们的风俗习惯 , 卖房者故意隐瞒“凶宅”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 构成欺诈 , 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 所签订的合同是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
且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 应当折价补偿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双方都有过错的 ,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小贴士:如何避免买到“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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