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过敏原如何标识,生产过程该如何控制?学习国内外的相关规定( 二 )


加强人员的管理 , 避免生产线上人员的串岗 , 以防止过敏源的交叉污染 。 一个品种生产线的员工要进入另一个品种生产线从事加工 , 必须对围裙、套袖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或更换不同区域的服装后方可进入 。

八、包装发货
在对含有过敏原成分的产品进行包装时 , 需要首检确认、双人复核 , 确保食品包装步骤正确无误 , 应按照具有标识的确认体系进行操作 , 避免发生含有过敏原和无过敏原产品的包装错误现象 。

九、储存与运输的控制
对于有过敏原要求的产品 , 无论是原辅料还是半成品、成品 , 均需加贴标识以区别 。 产品运输前应对运输工具进行检查 , 检查其密封性、卫生状况、气味、虫害等 。

十、制定完善的追溯体系
产品应建立有效的可追溯制度 。 生产加工过程需保留完整的操作记录 , 包括但不限于原料包材的验收、工器具的清洗消毒、设备的清洗验证、过敏原泄漏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 以及其他的过敏原预防措施等 , 进而实现从原料来源到成品发货直至原料接收整个过程的可追溯性 。 另外并建立突发应急预案和模拟演练 , 当存在由于过敏原造成产品安全质量事故时 , 可以立即响应与召回 。

十一、人员培训
应对员工进行过敏原知识和管理培训 , 提高员工对过敏原安全的意识 , 对于关键敏感岗位还需确认和验证 , 例如清洗 。

食品过敏原如何标识,生产过程该如何控制?学习国内外的相关规定
本文插图


该图片由Kurious在Pixabay上发布

03、各国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国外篇
目前避免食用过敏原仍然是保护过敏人群健康的唯一有效手段 , 而过敏原标签是目前从源头上防止消费者与食品过敏原接触的最有效的办法 。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要求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潜在过敏原进行标识 , 例如美国、日本以及欧盟等国家对致敏物质清单和食物过敏原标识方式管理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说明 。

一、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AC 涉及食品中过敏原标识的标准主要有《预包装食品通用标签规则》《麸质不耐受人群特殊膳食标准》、《重组DNA 植物食品安全评估标准》和《使用重组DNA 微生物技术的食品安全评估技术准则》等 。 CAC规定了9种可以引起过敏反应的食品和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注 。
CAC 还特别指出经生物技术 , 如转基因技术(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 GMO)而形成的过敏原物质,也必须予以标注;如不可能通过标签提供适当的关于过敏原存在的信息时 , 这类产品就不得投放市场 。
2020年11月25日CAC食品卫生法典委员会(CCFH)发布了《食品经营者食品过敏原管理操作守则》 , 该标准涵盖了整个供应链的过敏原管理 , 包括初级生产、生产过程、零售和食品服务终端 , 补充了GHP在食品服务的制造和食品制备中的实践 。

二、欧盟
迄今为止 , 欧盟要求强制性标示的过敏物质已达到14类 。 2009年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颁布的法规《关于麸质不耐受人群可用食品的成分和标签》((EC) No 41/2009)(已废止)规定麸质含量低于100 mg/kg的食物 , 标识上标示“含微量麸质”;麸质含量低于20 mg/kg的食物 , 才允许标示“无麸质”; 采用麦类为原料婴幼儿食品一律不能标识为非常低麸质食品或无麸质食品 。
另外 , 欧盟委员会在规定标识方式时区分了配料和意外混入的过敏原的标示方法 。 对于作为食物成分有意加入的过敏原 , 在配料表后必须清晰标明过敏原种类及名称;对于意外混入的过敏原 , 各成员国自行规定 , 无统一标识 。
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2日颁布(2015年12月11重新修订)的(EU)No 1169/2011《新食物标识法》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的食物标识法规之一 , 该法规整合了之前颁布的2000/13/EC指令和90/496/EEC指令 , 在食物标识管理方面着重修订多达十二处 , 其针对食物过敏原标识管理进行了两处修订:
其一 , 对于预包装食物 , 食物过敏原不但要在《配料表》中标注 , 还要通过诸如字体字号、背景颜色等方式来突出显示以明确区分于其他配料成分;
其二 , 对于散装食物、直接售卖或预定的食物 , 过敏原信息也应强制性标示 。

三、美国
美国《联邦法典》第21 章第101 节食品标签要求需要标识的过敏原有8种 。 美国涉及食品中过敏原标识的法律依据是《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案》 , 此后又陆续发布了无麸质食品的标注指南草案和勘误表以及主要食品过敏原和麸质的限量设立方法] , 大豆提取物-卵磷脂的标注指南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