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调法律咨询 “大数据杀熟”将构成垄断
近年来 , 我国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 , 新的业务经营模式层出不穷 , 但与此同时 , 涉嫌垄断问题的反映和举报也日益增加 。 原因一些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 , 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 这些行为为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互联网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带来阻碍 。
【速调法律咨询|“大数据杀熟”将构成垄断】何谓“大数据杀熟”?其实就是一种互联网平台依据数据的精准分析 。 一些平台依据日常各种渠道积累下来的数据 , 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 , 例如一些购物平台 , 一样产品在你买与不买的犹豫中给你营造一种很抢手的气氛 , 恶意抬价 , 最后不得不花上比原来价格贵上好几百元抢购“稀缺”的产品;同时同一件产品又给新用户正常的价格或者更低的价格 , 吸引新用户消费 。 通俗来说就是被判定为消费能力较高的客户和经常购买的刚需客户进行溢价 , 消费能力较低的客户则可以用更低的价格购买到该产品 , 这些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害 。
针对这些行为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根据反垄断法等有关规定 , 出台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共六章24条 , 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内容 。
“大数据杀熟”是社会公众对互联网平台利用大数据和算法对用户进行分析 , 从而收取不同价格等行为的说法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 , “大数据杀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差别待遇行为 。 但是认定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通常需要先界定相关市场 , 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 , 再根据个案情况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所以这次《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还列举了认定或者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 , 包括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市场进入难易程度等 , 给认定构成垄断带来了便利 , 给市场竞争带来了公平 , 给消费者带来了信心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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