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 “收了佣金就要担责”?司机多次撞击致乘客死亡,滴滴该赔吗?( 二 )


除了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外 , 在滴滴车主端APP展示的《专快车平台服务协议》里 , 结尾有这样一段话 , 也点明了车主与平台之间的关系 。
“我司与所有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司机仅存在挂靠合作关系 , 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劳动关系 , 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也就是说 , 在协议中 , 滴滴与司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 但对于双方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 未有定论 。
类似的 , 针对此前货拉拉女孩跳车事件 ,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曾表示 , 货拉拉作为平台提供的是信息撮合服务 , 是第三方货运平台 。“货拉拉与司机是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关系 , 并非雇佣关系 。”
“在我国的法律中 , 从属性 , 是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之一 。”李伯文表示 。他进一步解释称:“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同时还要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 例如工作日、工作时间的安排 , 生产工具由单位提供等特点 , 就是从属性的特征 。”
李伯文表示:“对于平台经济来说 , 只要使用方有时间、有意愿 , 就可以通过平台接单 , 其实很难说有绝对的从属性 。换句话说 , 网约车司机、外卖小哥等较难被认定为这些互联网公司的员工(存在劳动关系) 。
当然 , 在具体实践中 , 合同文字不是唯一依据 。比如有些企业为规避劳动法中用人单位责任与人签订非劳动合同 , 最后也被法院无视 , 进而确认与个人存在劳动关系 。
“曾经有法院认为 , 因为网约车平台对司机注册准入和解约有单方决定权、司机按照平台的指令提供运输服务、司机对服务费用没有定价权、平台对司机服务好评率、拒单率等进行监控等这些情况认定存在雇佣关系 。”李伯文表示 。“但这种案件 , 法院的认定目前没有完全统一 , 要根据具体事件分析 。”李伯文表示 。
不过 , 针对上述协议里所写的“平台与司机双方仅存在挂靠合作关系” , 高同武并不认同 。在他看来 , 这并不合理 。
车辆挂靠指的是个人购买运营车辆后 , 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 这时 , 购买运营车辆的车主需要找一家运输公司 , 将行驶证上的名字登记为公司名称 , 获得经营收益 。“这种挂靠关系、挂靠经营均没有法律依据 , 且挂靠协议无法全面充分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高同武表示 。
关于平台与司机之间关系的认定 , 如果我们把视角放到国际上 , 英国最高院曾认定 , Uber司机属于介于劳动者和自雇者(自由职业)之间的第三类劳动者 , 享受部分劳动法的权利 , 如最低工资、带薪年假、病假、连续休息等与工资和工时相关的权利 。
“背锅”还是该赔?
如果不考虑劳动关系的认定 , 在本次事件中 ,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 , 应当保证运营安全 , 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
“滴滴才是承运人 , 司机只是承运人提供服务的媒介 。”高同武对搜狐科技表示 。
在高同武看来 , 对于司机多次冲撞乘客致其死亡的行为 , 滴滴平台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 , 如果是挂靠关系 , 按照《民法典》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 ,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 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
高同武总结称:“滴滴平台对此次事件应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 , 司机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 在滴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福州快车司机开车冲撞乘客致其身亡的情况通报》中提到 , 涉事司机通过了背景审核(无犯罪记录) , 驾龄19年 , 过往无安全类投诉 , 车内有录音设备 , 滴滴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安全审核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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