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同住老人遭谩骂、同居恋人被施暴,均受《反家庭暴力法》保护( 二 )


一审法院认定杨先生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 其教育理念有重大缺陷 , 从子女成长的长远考虑 , 杨先生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 ,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 两个孩子均由张女士直接抚养 。 杨先生上诉后 ,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官释法:离婚纠纷中 , 家庭暴力不仅发生于夫妻之间 , 亦存在一方当事人将婚姻纠纷产生的矛盾积怨和负面情绪发泄到未成年子女身上并对其进行家暴的行为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 ,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 由此 , 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 , 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 将家暴作为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首要考量因素 。
父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施暴 , 会导致其在法律上不得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 有施暴者辩称 , 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 , 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 。 而法官认为 , 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造成极大心理创伤 , 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 。 因此 , 一旦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 , 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 , 一般均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吴扬新
编辑:王雯淼
流程编辑: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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