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老人“卖”房给子女,为何频被法院认定无效?

北京日报客户端 老人“卖”房给子女,为何频被法院认定无效?


房子是目前老百姓家庭中的核心资产 , 老人对房产进行处置经常会引发家庭纷争 。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 , 近些年 , 因为老人将房产“卖”给某个子女而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诉讼激增 。 很多老人想把房子给自己认定的某个子女 , 私下里签订买卖或赠与合同 , 以为把房子过了户就能板上钉钉 , 减少日后继承的纷争 , 没成想却被法院认定为恶意串通 , 合同也被确认无效 。
法官提醒广大老年人 , 如果家中房产属夫妻共同所有 , 一方去世后未经析产分割 , 房子就是健在老人和子女等法定继承人的共有财产 , 擅自处分、侵犯共有人合法利益的“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 。
价值千万房产百元“卖”给儿子
耄耋老人被仨儿女告上法院
就因为把房子给了小儿子 , 90多岁的苏老爷子被自己的3个子女送上了被告席 。 苏老爷子很不理解 , 他的房子给谁不给谁还能由着别人干涉?
苏老爷子有五个儿女 , 老伴儿早些年已经去世 , 二人在西城区有一套四居室 , 登记在苏老爷子名下 。 两年前 , 苏老爷子和小儿子签订了一纸房屋买卖合同 , 将这套价值近千万元的房产卖给了小儿子 。 为了尽可能降低房产转移的成本 , 只是象征性地约定房款为100元 , 并迅速办完了产权过户手续 。
一年后 , 苏老爷子的三个子女将他起诉 , 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原则来分割这套房产 。 也是在这场诉讼中 , 三个子女得知 , 房子被父亲“送”给了小弟 , 已经落在了小弟名下 。 这下家里可炸了窝 。 三个子女再次提起诉讼 , 连同父亲和弟弟一并告上法院 。
在法庭上 , 苏老爷子的三个子女表示 , 这套房子是父亲和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 , 母亲去世后 , 房产并没有进行继承分割 。 根据法律规定 , 这房产的一半份额应该算是母亲的遗产 , 子女作为继承人 , 都享有一定的份额 。 苏老先生和小儿子对此明知 , 还签订以100元价格买卖千万元房产的虚假合同 , 将房产转移登记至小儿子名下 , 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 , 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 因此 , 他们请求法院确认苏老先生与小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苏老爷子一方向法官解释说 , 小儿子夫妇没有住房 , 一直跟他们老俩共同居住 , 悉心照顾他们的日常起居 , 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 老伴儿在世时 , 他们二人经过慎重考虑之后 , 决定将房子只给小儿子一人 。 老伴儿生前也有口头遗嘱 , 表示要将房子赠送给小儿子 。 所以 , 他将房产过户给小儿子合理合法 , 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利益 。
不过 , 虽然苏老爷子明确表示把房子赠给小儿子是他们夫妇的心意 , 却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老伴儿留有遗嘱 , 其他三个子女更是矢口否认 。
擅自赠房侵犯共有人合法权益
老人与儿子被认定恶意串通
房子是老人的 , 给谁不给谁 , 还不是老人说了算?乍一看到这样的案子 , 很多人难免会有和苏老爷子一样的疑问 。 可事实上 , 房产虽然登记在老人名下 , 老人却不一定就有绝对的处分权 。
北京西城法院民一庭田晓昕法官告诉记者 , 在日常生活中 , 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非常普遍 。 很多老人的房产虽然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 , 但因为是单位分配的住房 , 通常在办理产权证时会登记在一方名下 。 这也让老人有了单独处分房产的可能 。
根据中国社会的传统习惯 , 在一位老人去世后 , 家庭内部较少会进行遗产分割 , 但从法律上来讲 , 此时房产的属性却可能发生了变化 。 在不存在遗嘱的情况下 , 去世的老人所享有的房产份额作为遗产 , 其父母、配偶、子女都有继承权利 。 即便房产没有进行分割 , 配偶、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也都成为了房产的共有人 。 根据法律规定 ,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的 , 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 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 老人单方擅自处分房产 , 就可能构成无权处分 。
苏老爷子的案子很有典型性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根据法律规定 , 恶意串通 ,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 涉案房产是苏老爷子与老伴儿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 , 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 在老伴儿去世后 , 苏老爷子与五个子女并未对房产进行析产、继承分割 , 因此 , 该房产就是苏老爷子与五个子女共同共有 。 苏老爷子与小儿子签订买卖合同 , 办理了过户登记 , 双方实为赠与关系 。 父子俩对于房产包含老太太的遗产应属明知 , 在没有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 , 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 存在恶意串通 , 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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