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同住老人遭谩骂、同居恋人被施暴,均受《反家庭暴力法》保护

北京日报客户端 同住老人遭谩骂、同居恋人被施暴,均受《反家庭暴力法》保护


【北京日报客户端|同住老人遭谩骂、同居恋人被施暴,均受《反家庭暴力法》保护】同居恋人施暴 , 经常性谩骂同住老人 , 均构成家暴 。 2021年3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五周年 。 我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 。 在此北京市一中院法官提示 , 上述受害者受《反家庭暴力法》保护 , 可依法维权 。
恋爱同居期间遭家暴受《反家庭暴力法》保护
程女士与李先生于2014年确立恋爱关系 , 2015年开始同居 , 2016年生育一子 。 程女士称 , 同居期间 , 李先生经常夜不归宿 , 并多次对她实施家暴、剪毁她的衣物等 。 2018年7月 , 李先生凌晨回家 , 把给另一女性的暧昧短信误发给程女士 , 导致双方发生争执 。 李先生对她实施殴打 , 程女士遂报警 , 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 法院裁定禁止李先生实施家暴 。
同居析产纠纷中 , 程女士起诉 , 要求孩子归其抚养 , 李先生付抚养费 , 并对双方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 。
一审法院支持了程女士的诉讼请求 , 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
法官释法:家庭暴力不局限于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 ,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属于家暴 。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 ,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 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 由此 , 恋爱同居关系中存在暴力行为的 , 同样适用《反家暴法》并受其保护 。
遭家暴时 , 最有效的法律武器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受害方作为申请人可向其或者被申请人的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 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 ,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
对同住老年人进行经常性谩骂构成家暴
年近八旬的老韩患有多种老年病 , 与儿子杨先生共同居住生活期间 , 杨先生常因生活琐事谩骂老韩 , 导致老韩血压升高 , 多次住院治疗 。 老韩向法院提起人身保护令 , 请求禁止杨先生对其辱骂 , 并责令杨先生迁出老韩的住所 。 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裁定书 。 赡养纠纷中 , 老韩起诉要求杨先生支付赡养费及实际花费的医药费 。
一审法院支持了老韩的诉讼请求 , 杨先生上诉后 ,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官释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对于家庭成员作出界定 , 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 由此 , 上述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家庭暴力的 , 受害方可依据《反家庭暴力法》救济权利 , 维护利益 。 在家庭成员中 , 老年人往往因身体原因和经济条件多处于弱势地位 , 其权益更易遭到同住其他家庭成员的侵害 。
实践中 , 一些成年子女或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因无住房条件或其他经济原因等 , 长期居住在老人的房屋内 , 非但不尽赡养义务 , 反而出现对老人经常性谩骂、经济控制等啃老现象 。 老年人有些因患病、残疾等身体原因难以行权救济 , 有些可能民事行为能力受限 。 为了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 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 此外 ,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 由此 , 老年人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责令施暴的同居家庭成员迁出其住所 , 从而确保其人身安全和精神利益不受损害 。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张女士与杨先生婚后育有一儿一女 。 在陪伴教育孩子的过程中 , 双方逐渐发生分歧 , 矛盾日益加深 , 后因感情不合 , 张女士起诉离婚 , 并主张两个孩子均归其抚养 。 杨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 , 以担心孩子被张女士抢走为由 , 私自到学校给当时四年级的儿子小杨办理了休学手续 , 阻止儿子到校上课;他时常以儿子调皮不听话为由 , 用皮带抽打小杨 , 并恐吓女儿杨小妹不要和张女士来往 , 不能叫她“妈妈” 。 杨先生不同意孩子归张女士抚养 , 辩称自己经济条件优于张女士 , 更适宜抚养孩子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