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致2死3伤,四川发布太平煤矿事故调查报告( 四 )


8.周川 , 男 , 中共党员 , 太平煤矿采煤副总工程师 , 调度室主任 。 对31112综采工作面存在的未按要求打设临时支护、未按要求打设挡矸及防坠设施、液压支架压力监测仪器无数据和初撑力不足等隐患 , 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事故当班矿安监科执法小分队发现31112综采工作面端面距超规定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后 , 未按规定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和建档督办 。 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 , 建议由攀煤(集团)公司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
9.陈社全 , 男 , 中共党员 , 太平煤矿安监科科长 。 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 对31112综采工作面存在的未按要求打设临时支护、未按要求打设挡矸及防坠设施、液压支架压力监测仪器无数据和初撑力不足等隐患 , 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事故当班执法小分队发现31112综采工作面端面距超规定并向安监科汇报后未督促建档督办 。 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 , 建议由攀煤(集团)公司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
10.张义明 , 男 , 中共党员 , 太平煤矿生产技术科科长 。 编制的31112综采工作面《技术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 对未按要求打设临时支护、未按要求打设挡矸及防坠设施、液压支架压力监测仪器无数据和初撑力不足等隐患 , 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 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 , 建议由攀煤(集团)公司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处理 。
(二)对攀煤(集团)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黄继 , 男 , 中共党员 , 攀煤(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 , 负责公司煤矿的采掘技术、生产调度、顶板管理等工作 。 对公司检查中反复出现的31112综采工作面支架间隙超大、防飞石挡板未常闭、防飞石网连接质量差、架间活石浮块多、缺挡矸网等隐患 , 未有效督促太平煤矿采取措施治理 。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 , 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 建议处罚款19000元 。
2.曾庆林 , 男 , 中共党员 , 攀煤(集团)公司安监部部长 , 主要负责公司安全监督和安全培训等 。 对公司检查中反复出现的31112综采工作面支架间隙超大、防飞石挡板未常闭、防飞石网连接质量差、架间活石浮块多、缺挡矸网等隐患 , 未督促太平煤矿及时整改 。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 , 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 建议处罚款19000元 。
3.李德富 , 男 , 中共党员 , 攀煤(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安监局局长 , 负责公司安全工作 。 未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大整治专项行动 , 督促太平煤矿开展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 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 建议由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书面) 。
4.赵茂森 , 男 , 中共党员 , 攀煤(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 分管生产工作 , 太平煤矿包保组组长 。 包保职责落实不到位 , 督促太平煤矿开展顶板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不力 , 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 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 , 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
5.辛大平 , 男 , 中共党员 , 攀煤(集团)公司总经理 , 党委副书记 ,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 未认真督促开展煤矿安全大整治专项行动 , 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 。 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 建议责成其向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
6.张兴敏 , 攀煤(集团)公司董事长 , 党委书记 ,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 未认真督促开展煤矿安全大整治专项行动 , 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 。 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 建议责成其向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太平煤矿 , 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 。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二十二、二十五条规定 , 对太平煤矿“1·18”顶板事故负主体责任 ,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 , 建议处罚款49万元 。
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7〕5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 , 建议由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将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由二级降为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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