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天喜律师 苏州吴江法院审结一起安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苏州吴江法院审结一起安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两家意外险承保公司被判赔偿40万元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小菊
小伙在工地上施工 , 一旁作业的吊车碰到高压线导致其触电身亡 , 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近日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地安全事故案件 , 建筑公司、肇事者、雇主和吊车投保保险公司均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18年8月 , 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一项雨污分流工程 , 后又将工程的部分工作分包给了张某 , 张某自行租用了吊车 , 雇佣李某等人施工 。 2018年9月9日下午 , 操作员韦某在现场操作吊车时 , 不慎碰到了吊车上方的高压线 , 致使下方接触主吊绳的李某触电身亡 。
事故发生后 , 李某的亲属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 , 约定由张某赔偿李某的亲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12.5万元 。 张某按约支付款项后 , 便将韦某、吊车投保的宁波保险公司、巢湖保险公司以及徐州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 要求连带返还赔偿款112.5万元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李某死亡系发生在受雇期间 , 张某作为雇主在赔偿后 , 有权向实际侵权的第三人即韦某追偿 。 同时 , 张某作为李某的雇主 , 没有相应的资质即分包污水井施工 , 明知上方有高压线 , 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 。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显示 , 建筑公司在未得到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施工 , 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 , 二者均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法院酌情认定由韦某、张某和建筑公司对于李某的死亡分别承担80%、10%和10%的赔偿责任 。
由于韦某操作的吊车发生事故时处于吊装作业状态 , 并未处于通行状态 , 本案属于工地安全事故 , 故不应当由宁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 而应当由巢湖保险公司和徐州保险公司根据意外事故的保险责任按照保额的比例进行赔偿 。
【郭天喜律师|苏州吴江法院审结一起安全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最终 , 经法院核算 , 李某的损失为50万余元 。 韦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40万余元 , 由巢湖保险公司负担38万余元 , 由徐州保险公司负担2万余元;张某和建筑公司各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5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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