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L 征地拆迁新变化 老百姓最关注的问题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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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 , 做出了多项关系亿万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突破 。 今天 ,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农村征地拆迁的最新规定!

01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
2020前 , 虽《宪法》和原《土地管理法》都规定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 , 但公共利益一直没有明确界定 。 这一现象导致实践中公共利益的解释牵强宽泛 , 往往某些商业利益也被解释成了公共利益 , 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

2020年后 , 法律采用列举方式明确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 即: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 , 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 其目的就是为了缩小土地征收范围 , 防止随意盲目侵占农民的土地权益 。 这就意味着 , 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征地拆迁出发点就是违法征地拆迁 。
02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2020前 , 农村土地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主要是按照征收土地的年产值的倍数标计算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总和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 但是由于农产品价格偏低 , 按产值标准计算出来的各项补偿标准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 以年产值为计算土地各项补偿标准的原则 , 违背了以市场价值确立补偿数额的要求 , 不科学也不合理 。

2020年 , 后统一修改为区片综合地价 , 具体标准是由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 区片综合地价是补偿“市场化”的起步 , 虽然价格标准仍由地方政府制定 , 但它是定期调整的 , 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以保障被征收人因被征地得到的补偿能够适应经济发展情况 , 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 并且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基础上 , 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 , 进一步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
03批后公告改批前公告 , 保障知情权2020年前 , 农村征地拆迁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 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
2020年后 , 农村土地征收拆迁 , 必须先要与老百姓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 再去申请征地批文 。 也就是将征地程序由原先的批后公告修改为批前公告 , 并且要求政府在拟申请征地之前 , 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并将情况进行公告 , 听取相关人员意见 , 在必要时 , 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 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批后公告改批前公告 , 更加能够保障被征地老百姓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
04放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2020年前 , 除去个别地方性规定 , 在国家法律层面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处于限制的一种状态 , 并不利于体现农村土地资源价值 。

2020年后 , 从国家层面明确允许并鼓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 规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将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
在工业、办公等经营性建设用地范畴内改变了过去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过土地征收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进入市场的规定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关系到当今土地供应格局的变化 , 一是能够体现集体土地价值所在 , 二来也有望缓解部分地区用地相对紧张局面 。
【普法小L|征地拆迁新变化 老百姓最关注的问题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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