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 未干满全年能拿年终奖吗?法院判决:可以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吴铎思
员工没有干满全年 , 可以拿到年终奖吗?日前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乌鲁木齐某置业公司支付张某2017年年终奖20375元 。
2013年12月 , 张某与乌鲁木齐某置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 从事行政人事主管工作 , 合同期两年 。 2015年12月 , 张某与公司再次签订劳动合同 , 约定合同期两年(2015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1日) 。 2017年12月1日 , 乌鲁木齐某置业公司通过邮件方式向张某发送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的《告知函》 。 2017年12月2日 , 张某回复邮件 , 表示希望继续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 2017年12月7日 , 张某与公司办理完毕交接手续 。
根据乌鲁木齐某置业公司的员工手册 , 薪酬包括固定收入和浮动收入两部分 。 浮动收入包括季度奖金和年终奖金 , 年终奖金比例为30% 。 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包含医疗费、意外保险等 , 补贴医疗费每月120元 , 年底按实际工作时间发放 。 公司已支付张某2017年12月1日至12月7日工资1290元 , 已支付张某第三、四季度奖金2003元 。
2018年11月 , 张某申请仲裁 , 要求:乌鲁木齐某置业公司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12月7日工资1953元;支付2017年年终奖金22000元及医疗补贴132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30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616元;支付2017年第三、四季度奖金3367元 。 仲裁裁决:乌鲁木齐某置业公司支付张某2017年医疗补贴1320元;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25952.64元 。 张某不服 , 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年终奖作为劳动报酬 , 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 乌鲁木齐某置业公司主张不发放年终奖 , 依据为薪酬福利制度中规定“未干满全年离职无年终奖” , 但未举证证实该薪酬福利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确定 , 亦未举证证实该制度经过公示或告知原告 , 故该薪酬福利制度不应作为不支付年终奖的依据 。 一审判决 , 乌鲁木齐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张某2017年年终奖20375元 , 医疗补贴1320元 。
【中工网|未干满全年能拿年终奖吗?法院判决:可以】乌鲁木齐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 , 提起上诉 。 该公司认为 , 公司薪酬福利制度规定未干满全年离职员工不享有年终奖 , 张某系公司人力资源主管 , 明确知悉该薪酬福利制度 , 其已于2017年12月离职 , 不符合年底一次性发放的条件 , 且其工作出现严重失职 , 未达到2017年考核标准 , 不应向其发放年终奖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虽然年终奖励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给予员工的一种奖励 , 属于企业内部自主管理的范围 , 但因双方均认可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薪酬包括固定收入和浮动收入两部分 , 浮动收入包括季度奖金和年终奖金 , 表明乌鲁木齐某置业公司的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 。 在此情形下 , 即便劳动者提前离职 , 对于已付出劳动的月份 , 用人单位亦应按照比例支付年终奖 。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 , 乌鲁木齐某置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薪酬福利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 ,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其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2项规定 , 劳动合同中 ,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 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 。 本案公司关于“未干满全年离职无年终奖”的规定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 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 , 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 应属无效 。
责任编辑: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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