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梁波 行政诉讼:认定出嫁女应根据其结婚登记,不能以孩子出生时间推断( 二 )


四.庭审意见
被告认为原告李某属于2008年9月9日以前的出嫁女 , 其不具备“三有一长期”的条件 , 故根据以上规定第1项 , 原告不属于安置人口 , 不予安置 。 本院认为 , 认定原告何时成为出嫁女 , 应根据其结婚登记的时间来判断 。 从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可以证明 , 原告李某与吴旭华于2008年9月29日登记结婚 。 原告自结婚登记后才能称之为出嫁女 , 故原告应属于2008年9月9日后的出嫁女 。
被告以李某之子吴某出生时间认定李某为2008年9月9日前的出嫁女的理由不能成立 。 李某作为2008年9月9日后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出嫁女 , 应确定为安置人口 , 享受安置政策 。 两被告应积极履行其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
五.法院判决
【天津律师梁波|行政诉讼:认定出嫁女应根据其结婚登记,不能以孩子出生时间推断】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法院判决 , 被告x县人民政府、x县x新城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李某、吴某提出的要求安置套房和门面房的请求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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