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审众环开年吃第4张警示函 审计先锋新材年报违规( 四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 我局对你所执业的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 。 经查 , 你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存货计价测试时未考虑减值情况、盘点底稿不完整 。 你所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 , 对公司寄存在他人仓库的3,607.96万元存货计价测试时 , 未考虑减值情况;在盘点审计底稿中未附该批在途物资全部盘点明细表 , 也未统计抽盘比例和金额 。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

  二、应收账款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审计依据不充分 。 你所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 , 对公司“3年以上无业务往来 , 且无法与该客户取得联系”的应收账款1,949.62万元 , 在未充分取得前述客户信用情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相关审计证据的情况下 , 仅依据整体经济环境变化、公司销售部门催款回复情况等信息 , 认可公司对该部分应收账款单项全额计提减值 。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

  三、应收个人股权转让尾款全额计提减值审计依据不充分 。 你所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 , 对公司应收茅纪军关于上海养车无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股权的转让尾款3,110万元 , 在未充分取得茅纪军支付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审计证据的情况下 , 仅依据对茅纪军个人访谈情况等信息 , 认可公司对该笔应收款全额计提减值 。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

  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你所应认真吸取教训 , 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 , 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 , 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 , 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 , 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 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宁波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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