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审众环开年吃第4张警示函 审计先锋新材年报违规( 三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 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在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时 ,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可靠 , 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下列程序:

  (一)获取有关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计证据;

  (二)评价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准确和详细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 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 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 , 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 , 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 , 完善鉴证程序 , 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 , 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 , 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 , 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 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 , 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 , 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 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 , 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 , 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 , 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 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 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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