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给西部证券铺路10亿项目 受贿827万获刑十年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1日讯(采访人员 蔡情)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邱某某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 , 2019年8月1日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邱某某上诉 , 维持原判 。
2019年1月29日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邱某某退出赃款826.8万元 , 依法予以没收 , 上交国库 。
判决书显示 , 邱某某受国有公司委派在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监督、管理等工作期间 , 伙同他人 , 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 , 通过提供信息、介绍债券承销业务等方式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谋取利益 , 收取西部证券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401.09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 其中 , 邱某某分得回扣款共计826.8万元 。
中国经济网采访人员根据判决书统计 , 邱某某及同伙共计为西部证券取得4家公司合计10.6亿元的债券担保项目 , 并按债券承销费净收入30%收取回扣 。
国企2高管收西部证券回扣1400万 邱某某分得827万
据判决书 , 2013年2月至2015年7月 , 被告人邱某某经国有公司武汉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信用风险公司”)党委任命 , 先后担任武汉信用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某投资集团”)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资本运营事业部总经理 。
2013年8月至2015年7月 , 武汉信用风险公司控股的武某投资集团及其子公司武汉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投资公司”)承接了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鼎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有色”)、青岛三特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三特”)、武汉新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实业”)的担保业务和债券融资业务 。
邱某某与时任武某投资集团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主管、总经理助理、火炬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的刘某(另案处理) , 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 , 通过提供信息、介绍债券承销业务等方式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谋取利益 , 收取西部证券的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401.09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 其中 , 邱某某分得回扣款共计826.8万元 。
为西部证券取得逾10亿债券担保项目 收承销费净额30%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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