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审众环开年吃第4张警示函 审计先锋新材年报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 宁波证监局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的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新材” , 300163.SZ)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存货计价测试时未考虑减值情况、盘点底稿不完整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 , 对公司寄存在他人仓库的3607.96万元存货计价测试时 , 未考虑减值情况;在盘点审计底稿中未附该批在途物资全部盘点明细表 , 也未统计抽盘比例和金额 。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

  二、应收账款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审计依据不充分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 , 对公司“3年以上无业务往来 , 且无法与该客户取得联系”的应收账款1949.62万元 , 在未充分取得前述客户信用情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相关审计证据的情况下 , 仅依据整体经济环境变化、公司销售部门催款回复情况等信息 , 认可公司对该部分应收账款单项全额计提减值 。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

  三、应收个人股权转让尾款全额计提减值审计依据不充分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在2018年年报审计中 , 对公司应收茅纪军关于上海养车无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股权的转让尾款3110万元 , 在未充分取得茅纪军支付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相关审计证据的情况下 , 仅依据对茅纪军个人访谈情况等信息 , 认可公司对该笔应收款全额计提减值 。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宁波证监局决定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吸取教训 , 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 , 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 , 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 , 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 , 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宁波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此外 , 刘钧、王庆海作为先锋新材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 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刘钧、王庆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刘钧、王庆海应认真吸取教训 , 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 , 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规的学习 , 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 , 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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