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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役权主要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 , 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 。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
2.地役权有期限限制 。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
3.地役权设立需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该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 需役地或供役地所有权人不能设立地役权 。
4.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可同时取得地役权 。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或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的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 受让人可同时享有地役权,并且在地役权合同有效期内无须另行订立合同 。同时,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合同对受让人也有拘束力 。
【三亚不动产地役权获取相关说明】5.符合法定条件可解除 。在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或未按照约定支付到期费用,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仍未支付的,供役地权利人可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 。合同一经解除 , 地役权即告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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