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的效力和质押权,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哪些

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哪些

质押合同的效力和质押权,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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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
【质押合同的效力和质押权,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哪些】(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
质押合同的效力和质押权你好,我国法律对 质押 合同的效力 有以下规定:质押 合同生效 与质权设立(质押权成立)是不同的两码事,不能将二者混淆 。从物权行为理论来看,质押合同是物权变动的起因,质权设定则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原因应当与结果相分离;从目的来看,质押合同重在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权设定则重在增强公信效力,确立质权人对抗第三人的优先权,质押合同生效不等于股权完成设质 。
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导致无效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等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质押合同属于什么合同法律分析: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
书面质押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订立的质押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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