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是什么】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 ,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 转让财产损失 , 呆账损失 , 坏账损失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企业发生的损失 , 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 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 , 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 , 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 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 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 ,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 , 包括现金损失 , 存款损失 , 坏账损失 , 贷款损失 , 股权投资损失 ,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4.《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第三条规定 ,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 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 , 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 , 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
上述四项规定 , 是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最主要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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