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具体是不是要书面的呢?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在实践中,商品房预售合同一般采取标准合同的形式,具体条款由预售方事先拟定,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情况;预售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如商品房的坐落、土地使用权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等);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及支付办法、期限;交付房屋的日期;违约责任及免责条件;纠纷的解决方式等 。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预售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亦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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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预售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确认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 。
要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为保护购房人的基本权利,国家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法律保护 。
(二)审查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在签订正式预售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先签订一个认购协议,用来约定未来某个时候签订买卖合同 。
(三)约定抵押权的处理方式 。
绝大多数开发商的投资并不完全是自有资金,为筹集建设资金,开发商往往会设定土地抵押权或在建工程抵押权,把在建的商品房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 。抵押权人在法律上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若抵押权处理不当,一旦开发商与债权人出现纠纷,购房人极有可能得不到房产 。
(四)约定房屋交付条件和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 。
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对房屋交付条件做了基本规定,保障了购房人最基本的权益 。但示范文本已有的内容并不能完全满足所有购房人的需求 。开发商迟延交房的责任主要分为迟延交房的违约金、赔偿金和购房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两个层次 。
(五)仔细了解开发商的按揭政策 。
购房人如需按揭贷款,在签订预售合同前,需认真了解相关政策,避免在筹措房款中发生意外 。有些商品房项目因不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贷款不能通过的情况下应约定是全款购房还是退房处理,对此应有所预期和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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