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抵押贷款,股东签订连带保证责任,还款顺序?

企业的抵押贷款,既有本企业抵押物、又有股东连带责任保证,那么还款顺序应按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 。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那么应先执行抵押物,不足部分再执行作为保证人的股东的财产 。

有关法律规定如下: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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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网友观点

连带责任可同时被执行 。

其他网友观点

民营企业提供了抵押物,但银行仍然要求企业股东个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这是比较常见的做法 。银行目的很明确,就是防止股东转移资产,出现穷庙富方丈的情况 。

那么一旦出现贷款逾期情况,执行顺序是如何的呢?这个要看合同是怎么约定的 。

法律规定,如果担保合同约定了债权人有权执行抵押物,也有权同时向股东个人追偿的话,那么这个顺序的决定权在银行 。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同一债权既有抵押又有连带责任保证的话,按照“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的原则,银行必须先拍卖抵押物,之后就不足部分向担保股东追偿 。

我是空谷财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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