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网|网络购物有风险?法官“支招”助力维权
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商产业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络购物 。 网络购物为人们提供了消费的便捷通道 , 同时也是消费纠纷的“高发地” 。
网购后发生纠纷 , 如何选择管辖法院?侵权或是违约 , 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未签订书面合同 , 如何举证维权?
海淀法院法官针对以上问题为您支招 , 助力维权 , 同时提醒您 , 在发生购物纠纷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一、发生纠纷 , 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张先生在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部手机 。 购机不久 , 发现手机左下角屏幕异常凸起 , 存在质量问题 。 随后张先生联系平台自营官方客服 , 客服表示可以退货退款 , 但随后又表示不能退货退款 。 经专业部门检测 , 李先生购买的手机是展示机 , 官方售后不提供服务 。
张先生认为 , 购物平台提供的产品与描述不符 , 导致张先生无法享受官方售后服务 , 剥夺了张先生作为消费者享有的主要权利 , 构成合同欺诈 , 因此想要起诉维权 。 那么 , 张先生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
法官支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同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 , 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 , 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 , 从其约定 。
因此 , 因买卖合同发生争议 , 在买卖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 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
另外需要说明 , 北京、广州、杭州分别成立了互联网法院 , 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
这里所说的电子商务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平台 。 如果因电子商务平台引发的纠纷需要起诉到上述三地基层法院的 , 可以向当地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
【海淀法院网|网络购物有风险?法官“支招”助力维权】二、侵权还是违约 , 如何确定诉讼请求?
李先生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一台名牌热水器 , 厂商在《使用说明书》中承诺内胆免费保用5年 , 如在三包期内发现使用有异常 , 可致电维修服务部 , 若经公司鉴定属于制造商的问题 , 公司将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有故障的零部件 。 购买后不久 , 李先生发现热水器漏水 , 立刻停止使用并打电话向厂商报修 。 厂商称根据其与网络平台公司签订的合同 , 李先生购买的热水器应当由网络平台公司维修 。
同日 , 李先生又给网络平台公司打电话询问 , 网络平台公司承认与厂商签订了该热水器由其维修的协议 , 并承诺48小时内派人维修 。 然而 , 事后仍未有维修人员上门 。
李先生想起诉 , 但又苦恼应该要求网络平台公司与厂商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 如何确定诉讼请求呢?
法官支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同时 ,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 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 ,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也就是说在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的情况下 , 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 , 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 但不能同时主张 。 发生产品侵权与违约竞合时 , 消费者应结合诉讼目的等因素来选择救济方式 。
三、未签订书面合同 , 如何举证维权?
刘先生经营玛瑙玉石生意,经他人介绍与李先生相识 。 此后 , 通过微信向李先生购买手串、原石 , 并通过微信向李先生转账共计7000元 , 李先生通过快递方式向刘先生发货 。 刘先生收到货品后发现货物重量不对 , 因此拒收了货物并要求李先生退款 , 但遭到李先生拒绝 , 于是 , 刘先生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李先生诉至法院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刘先生与李先生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 但根据刘先生提交的双方的微信记录、银行凭证、快递记录等证据及庭审情况 , 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 李先生发出货品重量不符合双方约定 , 构成违约 ,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故判决李先生向刘先生退还货款7000元 。
法官支招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 , 微商通过朋友圈或微信公众号卖货、代购已十分常见 。 微商购物往往具有价格较便宜、购物更便捷等特点 , 深受消费者喜爱 。 但在享受方便购物的同时 , 消费者也会遇到不少麻烦 , 如无法开具发票、无任何收据、不签订书面合同等 。 有不少消费者甚至连微商的真实姓名或名称都不知道 , 无法顺利维权 。
法官在此提醒:在通过网络购物时 , 一是要了解卖家的基本信息 , 可以要求卖家发送营业执照等证件以核实身份;二是在确定交易前一定要就所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时间、品牌、规格、数量、价格等与经营者进行明确约定并经双方确认;三是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 , 如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受损害的具体情况、发生问题的时间及与经营者交涉的经过等 , 一旦发生纠纷 , 在协商未果情况下可以提供以上证据通过诉讼进行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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