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差异化销售”与“大数据杀熟”边界在于“是否同意”

_原题是:“差异化销售”与“大数据杀熟”边界在于“是否同意”
本报采访人员 李 冰
刚刚还在讨论一个物品 , 随后就收到类似产品的广告推送;随便浏览个房产信息 , 没多久就会接到销售的电话……很多手机用户可能都有过类似体验 , 怀疑自己的生活是否被“窃听”了 , 到底是谁动了我的个人信息?为什么手机会这么“懂”我?
自11月1日起 , 《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 , 有望为个人信息保护加上法律的“安全锁” 。
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 , 金融机构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该承担哪些义务?对金融服务业会产生哪些影响?为此 , 《证券日报》采访人员专访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 , 从法律角度予以解读 。
《证券日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 , 将对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业产生何种影响?
肖飒:《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 , 金融机构在获得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 , 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 大致体现在信息的获取、处理、撤回三个方面 。 尤其是在个人信息撤回方面 , 金融机构需要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撤回选项和撤回方式 , 并在客户撤回同意后 , 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及时停止处理已经获取的个人信息并将其删除 。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 , 将对金融机构的相关展业带来一定挑战 。 一是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二是针对不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边界问题 , 需要各方在合作协议和操作流程中厘清自身责任和义务边界 , 共同落实好相关规定 。
《证券日报》:金融业中的“差异化销售”与侵害个人权益的“大数据杀熟”之间的界限在哪里?
肖飒:《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的自动化决策条款 , 回应了关于商家大数据杀熟、精准营销等大众广为关注的痛点问题 , 备受消费者关注 。 该条款规定 ,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 , 但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 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
从金融业务实际操作层面来看 , 金融机构通过在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获取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 结合行为数据等做出用户画像 , 进而推行差异化服务 , 现已成为常态 。 区别“大数据杀熟”与“差异化销售”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商家是否隐瞒了相同产品不同定价、不同产品相同定价的情况;二是消费者在做出购买决策时 , 是否明知产品存在不同价格的情况 。 因此 , 界定是否属于“大数据杀熟” , 关键要看消费者获得的信息是否全面透明、消费者是否属于“知情”条件下的“同意” 。
《证券日报》:“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为什么不属于“个人信息”?“衍生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自有的商业信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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