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法草案二审拟提高违法行为罚款数额

中新网10月19日电(梁信华肖辉谢闫冰)湿地保护法草案第二稿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草案二稿提高了对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严重破坏自然湿地等违法行为的罚款 , 加大了处罚力度 。

【湿地保护法草案二审拟提高违法行为罚款数额】 例如 , 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出 , 建设项目违反本法规定 , 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并按非法占用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 , 下同)至10000元的罚款 。

又如 , 草案第二稿提出 , 违反本法规定 ,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切断自然湿地水源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例如 , 草案第二次审议稿提出 , 违反本法规定 , 未编制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实施造成湿地破坏的 , 由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为了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 , 第二稿对湿地的定义和保护进行了研究和完善 。很明显 , 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的、常年或季节性的涝渍区域和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水域 , 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 , 但水田和人工水域以及用于水产养殖的滩涂除外” 。在实行湿地名录制度的基础上 , 草案二还增加了湿地范围的规定 。

为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 二次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河湖湿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滨海湿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湿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保护职责规定 , 增加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职责规定 。

今年1月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湿地保护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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