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新婚姻法(2001年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中国最新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
实行计划生育 。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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