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分给我妻子200万拆迁款,却注明是婚前财产,这样合理吗?

你岳父这样做非常明智 , 既给了闺女生活保障 , 又给女婿无形的震摄 。有了经济支撑也就有了底气 , 无论以后婚姻如何 , 女儿的生活都不会差到哪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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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都没错啊 。那是他的钱 , 他有处理的权利 。你对媳妇好 , 你还能享受得到 。你对你媳妇不好 , 那这钱和你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他保护他女儿的合法权益 , 有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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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妻子结婚七八年了 , 妻子的户口留在娘家 。岳父母一家住在当地的乡镇上面 , 家里有一栋1000多方3层的房子加上自留地 。去年进行新农村建设 , 岳父母家就被拆迁了 , 获得3套房子和600多w 。岳父给我妻子和小舅子各200w , 自己留200w养老 , 房子妻子一套 , 小舅子一套 , 岳父岳母一套(以后归儿子) 。闹心的事情是岳父给我们的存款单上注明了这是我妻子的婚前财产……就这事 , 让我一直耿耿于怀 , 这笔钱对于一般打工家庭来说不是一次小数目 , 读者们这样做合理吗?我该怎么办呢?

这事儿没毛病!题主这想法奇怪的很 。


岳父分给我妻子200万拆迁款,却注明是婚前财产,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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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刚有人咨询过我类似的问题 , 就是婚前家里的房屋 , 婚后拆迁 , 分的钱算谁的?下面我展开说说:

一、婚前个人财产 , 不因为结婚而改变所有权 。

从题主的讲述来看 , 岳父母给妻子的钱 , 是妻子娘家拆迁所得的赔偿款 。由于妻子的户口一直在娘家 , 而拆迁的是岳父母家自建的房屋 。

岳父母自建的房屋多半是在宅基地上 。而根据法律规定 , 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的 , 也就是属于岳父母 , 包括妻子这一户人家共有 。所以 , 对于宅基地及上面的房屋 , 妻子也是有一份所有权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

这个所有权 , 是妻子在婚前已经取得的 , 与题主没有任何关系 。

现在这个赔偿款 , 只是妻子婚前财产宅基地及房屋的一种转化形式 , 虽然变成了钱 , 仍然属于妻子的婚前财产,与题主也没有任何关系 。

岳父这样写 , 只是对一种客观事实的记录 , 没有任何问题 。


岳父分给我妻子200万拆迁款,却注明是婚前财产,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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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即便不是妻子的婚前财产 , 这样写也没有任何问题 。

如果不是妻子的婚前财产 , 那么岳父母给的这笔钱 , 性质上属于赠予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对于赠予的财产 , 如果不做特别说明 , 将归夫妻共有 。也就是说 , 岳父母不注明的话 , 这200万和房子 , 将属于题主与妻子的共有财产 。一旦题主和妻子婚姻有变 , 这些财产也是要进行分割的 。

然而凭什么呢?要知道 , 如果妻子不与题主结婚 , 岳父母与题主有任何关系吗?从岳父母的本意来说 , 给这些钱当然是给女儿的帮助 , 如果题主与妻子离婚 , 岳父母当然不会给题主任何帮助 。这样的状况显然是题主岳父母不想看到的 。

现在题主的岳父母 , 将钱款备注上“婚前财产” , 显然表达了这种赠予只是给题主妻子个人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这种情况下 , 这笔钱将会成为题主妻子的个人财产 , 一旦婚姻有变 , 这笔钱是不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


岳父分给我妻子200万拆迁款,却注明是婚前财产,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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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 , 题主也可能并不是想要这笔钱 , 只是单纯的感觉到不受信任 , 有点不舒服 。但这种不舒服实在没有必要 。反过来想想 , 如果和妻子和和美美地过一辈子 , 这笔钱还不是题主和妻子共同花的吗?即便没有花 , 将来还不是留给题主和妻子共同的孩子吗?何必呢?平白得了一大笔钱 , 怎么反而生出矛盾呢?

【岳父分给我妻子200万拆迁款,却注明是婚前财产,这样合理吗?】我是法律人家子 , 关注我 , 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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