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者死亡同饮者承担责任吗(饮酒出事承担责任案例)


饮酒者死亡同饮者承担责任吗(饮酒出事承担责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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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周口一男子与两位朋友谈生意,在短短40小时内喝了四场酒后身亡,引起网友热议 。死亡男子的家人认为死亡是因为被谈生意的两位朋友劝酒所致,但是这两位朋友却说没有劝酒,死亡男子也没有任何异常 。本案中,死亡男子是否因为两位朋友劝酒导致死亡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如果最终两位朋友被认定存在劝酒行为的,法律对此如何规定呢?

一、法律规定

1、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劝酒人因为劝酒行为导致当事人饮酒过量死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劝酒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未劝酒,安全送达等行为)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

3、民法典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这是从公平责任角度规定了存在同桌饮酒,受害人死亡的,虽然双方都没有过错,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二、参加宴会饮酒出事承担责任的情形

1、强迫性饮酒 。通过言语行为刺激,或者对方已不清醒意识不清等情况下,仍强行灌酒的;

2、明知对方身体不能喝酒仍强行劝酒的;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住处的 。若饮酒者意识不清,同饮者应该将其安全送达住处,也不能送至地铁或出租车上;

4、醉酒者酒后驾车,同饮者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的 。

法院在认定此类案件时,一般会综合饮酒者是否饮酒过量、相关人员是否尽到适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饮酒与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饮酒者的过错程度综合认定最终的赔偿责任及比例 。下面,通过一则案例,看下法院对此案件的认定 。

三、案例

基本案情:2020年2月29日下午,王某2跟随董诗成前往被告王展博的洗车店打牌玩耍,之后被告马帅帅、被告赵婷陆续来到洗车店 。当天系赵婷从西安老家自驾到昆山,约五六点左右,赵婷提议一起吃饭,遂联系被告昆山开发区欣果餐饮店并叫了其朋友李贺与闫得洋,后在洗车店的五人一同搭乘马帅帅的车至昆山开发区欣果餐饮二楼包厢,被告李贺与闫得洋随后到达包厢 。当日22时左右饭局结束,七人一同步行至柏庐大桥南侧后各自回家 。2020年3月1日11时左右,王某2在家中床上被前妻王某1发现不对劲,随后经120医生检查确定已经死亡,初步诊断系呼吸心跳停止、酒精中毒 。

法院认为:

本案系共同饮酒行为引起的纠纷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反之没有过错除因法定义务则不应承担责任 。作为共同饮酒人,其人身安全应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 。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到伤害,进而导致行为能力下降或丧失,严重的会发生酒精中毒甚至死亡,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 。因此,在共同饮酒的先行为下便附随产生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关人员未尽到该义务,构成侵权责任法上的不作为侵权,反之则不构成侵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2有无过量饮酒?各被告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王某2本次饮酒与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首先,王某2有无过量饮酒的问题,各被告在公安的陈述基本能相互印证如下事实,王某2在第一轮白酒中倒了一杯白酒(不超过二两),喝了些许后表示不想再喝,于是杯中剩余白酒倒给了赵婷,未再喝白酒;之后又上啤酒时,王某2喝了一到两瓶啤酒,结合赵婷陈述其酒量及正常步行回家,可以判断其当晚饮酒未达过量的程度 。

其次,各被告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各被告均陈述没人劝酒,且王某2第一轮杯中剩余白酒倒给了赵婷,可见并没有人劝酒,王某2亦未过量饮酒,从聚餐开始至聚餐结束步行至柏庐大桥南侧期间均无明显异常,尽管各被告未护送王某2,但王某2已经安全到家,故应视为共饮者的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无瑕疵 。

再次,本次饮酒与王某2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公安机关的尸检报告显示王某2系猝死,其血液中未测出乙醇,虽然120急救中心记载王某2系呼吸心跳停止、酒精中毒,但该诊断为初步诊断,公安机关的检验相较于初步诊断更为客观可靠,而王某2的真正死因也未进一步作确定,故原告主张王某2的死亡与各被告的共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不足 。

原告主张被告昆山开发区欣果餐饮店疫情期间未得到复工允许,致其余各被告与王某2在其店内聚餐饮酒,与王某2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 。

【饮酒者死亡同饮者承担责任吗(饮酒出事承担责任案例)】综上,原告主张王某2死亡与同各被告的聚餐饮酒有因果关系依据不足,也没有证据证明各被告在与王某2的共饮中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王某2死亡的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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