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书|闲置厂房租赁合同书( 二 )
4、出租方设立其它他项权利,可以不征得承租方同意,但应提前1个月告知承租方 。
第六条 厂房修缮
1、租赁期间,出租方应负责厂房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出租方承担 。出租方只保证厂房能满足承租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
2、租赁期间,如厂房发生非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承租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之日起20天内予以修缮,超过20天的,承租方有权自行修缮 。
3、租赁期间,如厂房有倾倒危险,或其它严重妨碍承租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胁到承租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暂时补救,如果出租方对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维修保养措施不力,承租方可以退租或代出租方修缮 。
第七条 出租方权利与义务
1、出租方保证如实向承租方解释和说明厂房情况和周边概况,应包括厂房权属、厂房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承租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
2、出租方要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承租方提供租赁厂房 。
3、租赁期间,如出租方确需收回厂房自用,必须提前2个月通知承租方 。解除合同后,出租方应支付违约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正,并如数退还保证金 。
4、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出租方不作任何赔偿给承租方 。
第八条 承租方权利与义务
1、承租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出租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承租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
2、租赁期间,如承租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出租方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承租方应付给出租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50%计算,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的全部保证金 。
3、租赁期间,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改变厂房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厂房和设备的毁损、倒塌,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厂房当年市场价值的经济损失 。承租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
4、承租方在厂房内的装修,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全部均属出租方,但安装的设备、物品除外 。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承租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7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厂房原状 。超过7天,出租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承租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 。
5、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正式通知之日起15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 。如承租方短期内另找厂房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出租方应允许承租方延期20天,但承租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交清租金 。搬迁后5日内厂房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由出租方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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