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书|闲置厂房租赁合同书
【房屋租赁合同书|闲置厂房租赁合同书】出租方: 承租方: (身份证复印件张贴处)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厂房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厂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
第一条 厂房座落、间数、面积、质量
1、出租方保证向承租方出租的厂房系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 。
2、出租厂房概况:
出租厂房座落地址:。
出租厂房用途:。
出租厂房间数:。
出租厂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
出租厂房使用面积: (平方米) 。
出租厂房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厂房租赁期限:租赁期共 年零 月,承租方自 年 月 日起将出租厂房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
第三条 租金和保证金条款
1、租金每(季度)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
2、租金按(季度)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内,承租方应支付给出租方1个季度的租金;以后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付清下一季度的租金 。
3、租金支付方式:。
4、出租方收取租金时只提供普通收据,如承租方要求支付有效发票,则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发票税 。
5、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在签定本合同书时,出租方收取承租方保证金每年人民币 元正(大写: 元整) 。
第四条 相关费用
1、厂房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税收由承租方承担,不因本租赁合同无效,或撤销,或变更而变动,除非双方对此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
2、租赁期间,承租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环境卫生费、治安费、装修费用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
3、租赁期间,厂房的使用权归承租方,包括出租方有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厂房外墙、屋顶、及厂房的附属配套设施(厂房内的空地、汽车车位)等 。
第五条厂房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1、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 。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旧出租方的权利和承担旧出租方的义务,旧出租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
2、租赁期间,承租方如欲将厂房转租给第三方使用,须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与出租方重新签定新的合同书,出租方有权没收原承租方的保证金 。
3、租赁期间,出租方欲对厂房设立抵押权,须提前1个月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 。如承租方在7日内无异议或不作为,则视为认可出租方的行为 。如承租方作出决定终止本合同,则租赁关系自终止本合同通知到达出租方的次日起计算 。出租方没有按以上约定告知承租方,承租方有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力,并追究出租方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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