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与罚 南宁41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立案,可争取不起诉( 二 )


4.3.简要案情:袁某某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749000元 , 税款人民币254128.2元) 。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 ,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 。 但袁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 , 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 是自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
从上述案例来看 , 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的税额标准并未固定 , 虚开的税额从20几万元至60几万元 。 而在情节考虑方面 , 上述案例都具有自首情节、补缴税款或退出违法所得、愿意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 因此 , 对于存在这些情节的 , 虚开的税额也不大的 , 可以争取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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