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与罚 南宁41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立案,可争取不起诉

税与罚 南宁41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立案,可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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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与罚 南宁41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立案,可争取不起诉

南宁41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立案 , 可争取不起诉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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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 南宁市共计有41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所辖税务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就涉案的公司类型而言 , 大多数为商贸(贸易)公司 , 共计有313家 , 此外 , 还有建材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供应链公司、广告公司等 。
就虚开的税额而言 , 最高的是广西恒某贸易有限公司 ,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 ,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5份 , 金额478.90万元 , 税额81.41万元;二、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324份 , 金额3175.17万元 , 税额539.78万元 。

其他公司的虚开税额大多在100万元以下 , 且30万元左右占绝大多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
226号)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标准从1万元调至5万元 , 但也并不是说只要超过这个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刑罚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因此 , 即使虚开税额达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 也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
【税与罚|南宁410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立案,可争取不起诉】那么 , 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呢?虚开税额多少才会考虑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何律师在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检索 , 并未检索到南宁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书 , 但检索到了广西地区其他市的不起诉案例 , 以供参考 。
1.1.案例一: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案号: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八检刑不诉〔2020〕79号)
1.3.简要案情:张某某通过他人介绍 , 让他人为其虚开27份品名为塑料碎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票面金额合计为2689615.26元 , 虚开税额457234.74元 。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 ,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 , 但犯罪情节轻微 , 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 , 且贺州市A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案发前主动补缴偷逃税款、滞纳金、罚款 , 主动挽回国家损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可以免除刑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
2.1.案例二: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2.案号: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浔检刑不诉〔2020〕32号)
2.3.简要案情:黄某某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 , 价税合计3542000元 , 税款488551.73元 。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 ,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 , 但犯罪情节轻微 , 具有自首情节 , 认罪认罚 , 退出违法所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不需要判处刑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
3.1.案例三: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案号: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浔检刑不诉〔2020〕34号)
3.3.简要案情:周某某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 , 税款603409.47元 。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 , 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 , 但犯罪情节轻微 , 具有自首情节 , 认罪认罚 , 退出违法所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 , 不需要判处刑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
4.1.案例四: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八检刑不诉〔20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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