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网 如何设定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 四 )


同时 , 招标文件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基于上述资格条件 , 投标人既需要具有施工能力又必须能够承担设计工作 , 而事实上目前我们国家能够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还非常少 , 虽然培养具有综合能力的工程建设企业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 除非项目业主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则按照上述标准设定资格要求很容易导致招标失败 。
为了能够选择到合适的总承包单位 , 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 既需要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尤其是资质条件) , 又要确保所设定的资格条件的合理性 , 这是项目业主在进行总承包招标时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
问题九:如何设定代理商的投标资格?
货物招标时经常有制造厂的产品代理商参加投标 , 投标人就分成了两种类型:一类是产品制造商 , 另一类是产品代理商(也称经销商) 。 招标人在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往往会忽略上述情况 , 导致代理商的投标不得不被否决 , 即使代理商的产品和报价很理想 。 原因主要在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基于制造商的情况而设定的 , 并没有考虑到代理商投标人 , 而事实上两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 不应该做统一要求 。 比如资金实力、生产条件等 , 代理商根本无法和制造商相比 , 有些制造商需要具备的条件(如生产设施)作为代理商则是不需要的 。
如果允许代理商投标(不拒绝即视为允许) , 为了使代理商能够真正参与竞争 , 同时保证招标的公正性 , 在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应进行区别处理 。 首先 , 对代理商投标人要有不同的资格要求 , 原则上应较制造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为低 。 比如注册资本 , 代理商和制造商就应该有不同的要求(二者实力上一般相差很远) , 而生产条件等只能是对制造商的要求 。
其次 , 为了确保投标产品的质量 , 同时兼顾公平 , 对于代理商投标人用于投标产品的要求应与对制造商投标人的投标产品的要求相同 。 比如产品的技术规格、销售运行业绩、型式试验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证明等(这些条件中有些应由产品的制造商提供) 。
最后 , 我们注意到实践中有些招标人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只允许制造商和国外产品的代理商参加投标 。 事实上这种要求是有失公平的 。
问题十:设定投标人注册资本条件所需注意的事项
为了保证中标人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 很多招标人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注册资本应达到特定数额 , 但是这种方法往往并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 另外 , 由于考虑不全面 , 在对注册资本条件进行评价时往往出现一些问题 , 给评标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 。 笔者结合实务工作 , 对设定投标人注册资本条件时需注意的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应明确为实收注册资本 。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公司的注册资本分为认缴(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注册资本两种情况 , 如果不予以明确 , 评标时将难以判断以哪一类作为评价标准 。 而事实上 , 认缴(登记)注册资本对于判断投标人的实力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 另外 , 由于公司营业执照上不再明确实缴注册资本的金额 , 为了便于进行评标工作 , 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实缴注册资本证明 。
(二)应考虑不同的组织类型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 不得非法限定投标人的组织类型 。 这意味着 , 招标人原则上不得要求投标人必须是企业法人 , 更不能要求必须是《公司法》下的公司 。 也就是说 , 除了法人以外 , 投标人还可能是非法人单位 , 比如合伙企业、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 。 对于这些非法人单位而言 , 并不存在注册资本或实缴注册资本的概念 , 为了能够顺利进行比较 , 确保公平 , 应针对这些不同组织类型的企业提出类似性质的专门要求 。
(三)应考虑注册资本计价币种 。 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以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的计价货币 , 但外商投资企业则是以美元(或其他允许币种)为注册资本计价货币的 。 在确定投标人注册资本要求时 , 如果只规定人民币金额 , 在有外商投资企业投标时如何确定其注册资本金额就可能会有麻烦:是按照其出资时的汇率折算 , 还是按照投标时的汇率折算?因此 , 建议招标人在设定投标人注册资本条件时应考虑到外商投资企业这一类特殊企业的情况 , 针对性的确定外币注册资本金额或者明确将外币注册资本折算成人民币的汇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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