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网 如何设定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 二 )


问题四:可否要求投标人为企业法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 ,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 目前在我国 , 允许作为投标主体的单位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两种 。 参与过招标文件编制的人员会注意到 , 很多招标文件中有这样的要求:投标人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 。 那么 ,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 招标文件的上述要求是否适当呢?对于该问题 , 笔者是这样理解的: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完全禁止对投标人的组织形式进行限定 , 只是禁止非法限定投标人的组织形式 , 而且只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非法限定是指法律并未规定某项工作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来承担 , 但招标人要求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完成 。 比如 , 某些设备 , 法人企业可以生产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非法人企业也可以生产 , 招标人就不能要求投标人必须是法人企业;
(三)法律规定相关工作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实施的 , 招标人可以明确投标人的具体组织形式要求 。 比如 , 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 在进行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 , 招标人当然可以要求投标人必须为企业法人 。
问题五:如何设定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联合体投标人虽然主体只有一个 , 但由于涉及多家单位(各联合体成员) , 法律对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做出了特别要求 。 《招标投标法》规定 ,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 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很多人认为 , 上述规定表示联合体投标人所有成员单位均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 。 笔者对此有不同理解:联合体成员是否均需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 否则将有失公平 , 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 比如 , 为了保证投标人的履约能力 , 很多招标人都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 投标人的注册资本应达到一定的金额 。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 联合体成员各方需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如果要求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注册资本均需达到上述金额 , 这在理论上意味着联合体投标人的资金实力要比单一主体投标人强两倍以上 , 而实际上只要有一家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资本达到要求 , 联合体投标人的条件就优于单一主体投标人了 。
因此 , 对于类似注册资本性质的资格条件 , 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都必须具备实际上是不公平的 。 而《招标投标法》也仅仅规定 ,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并未强调对于联合体投标人的其他资格条件也需按照最低标准认定 。 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只是强调在资质等级方面 , 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满足规定条件 。 而对于其他资格要求(法定资格除外) , 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 , 招标人可规定只要有一家联合体成员符合要求即可 , 即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
问题六: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无诉讼证明?
很多企业在投标时都曾被要求提交近几年(一般为三年)内未发生相关诉讼的证明 , 该证明通常需由投标人的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出具 , 并作为需具备的投标资格之一 。 很多涉及诉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不放弃投标 , 或者为了参加投标要求法律顾问出具虚假证明 。 那么 , 招标人可否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无诉讼证明呢?笔者认为不可以 , 理由如下:
(一)提供无诉讼证明的要求不合理 。 曾经或正在参与诉讼案件并不一定会影响企业参加投标及履行合同 , 有些诉讼案件正是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主动发起的 , 因此剥夺其投标资格毫无道理;即使是企业被其他方起诉 , 也不能说明该企业一定有过错 , 还需要看最终的处理结果 。 只有最终结果认定企业有违约、不诚信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 或者将对该企业履行未来所签订的合同产生不利影响 , 才可以考虑将之列入拒绝其投标的具体情形 。
(二)提供无诉讼证明的要求涉嫌违法 。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 ,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 以未涉及诉讼案件作为投标时需满足的资格条件明显不具有合理性 , 很可能被认定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