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 三协会重申虚拟币交易涉嫌犯罪:比特币大跌,释放了什么信号( 二 )


“商品的含义就是虽然不能保值、增值,但有价值,当出现法律纠纷可以参考价值去判决 。我觉得这也是尊重时代的发展 。”他说 。
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波在博鳌亚洲论坛上也表示,比特币和稳定币是加密资产,加密资产是投资的选项,本身不是货币 。他指出,加密资产将来应该发挥的是一种投资工具或者是替代性投资 。
《公告》还指出,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
值得注意的是,5月18日当晚,虚拟货币钱包比特派发布部分业务调整的公告,宣布关闭OTC(场外交易)业务和币币兑换业务 。
刘新宇指出,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一贯秉持强监管、严监管的态度,中央和多个地方的金融监管部门先后多次开展虚拟货币相关的整治行动,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开展和相关违反犯罪活动,较大程度上防范和遏止了虚拟货币带来的相关风险和问题 。
不过,尹振涛也表示:“《公告》认为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和行为是违法的,但并没有否定个人持有虚拟商品,没有否定个人交易虚拟商品或者个人和个人之间的转移,我觉得这个是尊重,是发展 。”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加强交易资金监测,互联网平台不得宣传、导流
对于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主体而言,《公告》作出一系列具体且明确的要求 。
其中,会员单位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 。
《公告》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应切实加强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监测,依托行业自律机制,强化风险信息共享,提高行业风险联防联控水平;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按程序采取限制、暂停或终止相关交易、服务等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运用多渠道、多元化的触达手段,加强客户宣传和警示教育,主动做好涉虚拟货币风险提示 。
“建立虚拟货币资金交易资金监测机制,建立针对虚拟货币的风险信息共享、联防联控的机制,这个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措施 。”孙扬说 。
刘新宇提到,实践中,已经有部分银行采取发布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银行账户用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通知等措施,防范虚拟货币相关风险 。
中信银行4月22日公告称,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从即日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该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的交易资金充值及提现、购买及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等活动 。
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表示,交易过程中银行参与的主要是充值环节,目前币圈充值交易多通过转账方式,由个人账户转向其他个人账户,包括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且要求不得备注任何信息,否则将有可能被冻结 。
她认为,银行“封杀”比特币由来已久,因此各类“绕道”方式也逐步出现,这种“围堵”的难点在于难以识别个人账户中资金的真正来源与流向,实质为虚拟币买卖的资金交易被表面上的个人账户转账所掩盖 。
《公告》还提出,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
孙扬认为:“互联网平台不得为虚拟货币提供展示、宣传、导流等服务是从流量的角度,严控虚拟货币风险,对流量平台提出了明确要求 。”
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针对消费者群体,尹振涛认为,《公告》以消费者为重要的保护对象,以消费者保护为金融监管目的提示消费者,这也是达到了监管目的 。
《公告》指出,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 。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
孙扬表示:“特别提到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的后果和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这个是对消费者一个非常醒目和及时的提醒 。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虚拟货币购买、充值和提现,都会收到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的管控和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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