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 三协会重申虚拟币交易涉嫌犯罪:比特币大跌,释放了什么信号

三大协会出手“整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后,比特币迎来暴跌 。5月19日,比特币跌破40000美元,为2月8日以来首次,据比特币新闻资讯网站Coindesk数据显示,比特币价格最低跌至38585美元 。
而就在前一天,针对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反弹的现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下称《公告》),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 。《公告》指出,要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三大协会还要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
“这意味着虚拟货币的炒作风险已经达到了一个较高的高度,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机构将从支付、交易、清算、结算、兑换、存储、投资等立体的角度,部署对于虚拟货币的立体风险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整治将进入新的阶段 。”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孙扬指出 。
国盛证券区块链研究院院长宋嘉吉则认为,这是对近期疯涨的虚拟货币市场的“降温之举” 。
2021年以来,比特币一度突破60000美元大关,达到“万亿”市值,各类虚拟货币层出不穷,短期涨幅超过几百倍,引发诸多“投机热潮” 。此外,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也出现诸多乱象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有交易平台“收割”老年人,涉嫌传销,也有与“带单老师”合作吸引投资者,用技术手段让其亏损,还有交易平台沦为跨境“洗钱”工具,逃避外汇监管等 。
此前政策的强化、补充与完善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认为,《公告》内容更多地是对此前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内容的强化、补充和完善 。
“这个通知,并非提出新的规定,只是再次强调此前的要求 。”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也表示 。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表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其中强调,代币发行融资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规定“各类金融行业组织应当做好政策解读,督促会员单位自觉抵制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及“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远离市场乱象,加强投资者教育,共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
刘新宇表示,《公告》正是三家金融行业协会在前述条款规定的基础上,从加强行业自律的角度出发,再次强调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要求金融机构、支付机构等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提示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并从加强对会员单位自律管理的角度强化对开展、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责任 。
“本次公告主要是对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和消费者提示金融风险 。”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平台合伙人李亚指出 。
孙扬认为,首先虚拟货币风险防范要管住金融机构 。《公告》是通过互金协会、支付清算协会、银行业协会下发的,这个重点是从协会的会员单位,互联网金融平台、支付清算机构、金融机构等几个重要的角色出发进行管控,守住关口,守住虚拟货币可能进入的金融机构 。
再度强调商品属性,禁止兑换、定价、交易等活动
三则文件中,一再强调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商品”属性 。
根据《公告》,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指出,《公告》再次明确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属性,认为它是一种虚拟的商品 。“商品概念非常重要”,因为第一,虚拟货币不是货币,与央行数字货币本质的区别已经明确 。第二,如果是虚拟资产就有保值、增值、借贷等一些金融附属权利,不是资产就不具备增值保值的权利 。第三,其被认为是一种虚拟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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