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 拉抬股价为目的的“市值管理” 法律界人士不认可

随着某微博大V爆料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遭遇“赖账”后 , 一家又一家上市公司被牵扯进“坐庄疑云”中 。 对此 , 证监会近期表态 , 对于以市值管理之名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 , 证监会将秉持“零容忍”态度 。
多位法律界人士向《证券日报》采访人员表示 , 虽然关于市值管理的概念众说纷纭 , 但利用私募基金拉抬股价行为 , 显然已经不属于市值管理的范畴 , 而是滑向了操纵股价的深渊 。
【证券日报|拉抬股价为目的的“市值管理” 法律界人士不认可】 价值管理?还是价格管理?
“市值管理一般指公司建立的一种长效组织机制 , 效力于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 , 为股东创造价值 , 并且通过与资本市场保持准确、及时的信息交互传导 , 维护各关联方之间关系的相对动态平衡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睿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 市值管理是一种将企业经营发展、资本市场运作和利益相关方管理这三方面相结合的战略管理模式 , 从本质上看是有利于市场发展的 。
而操纵股价是一种恶意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 它利用市场运动的某些规律性 , 人为控制股价进行获利 。 李睿介绍 , 这种行为也被市场普遍称之为“坐庄” , 是市场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 , 而所谓“庄家”就是指通过某种非法手段 , 影响甚至控制股票走势的“大户”或机构 。
李睿表示 , 市值管理与股票坐庄最关键的区别 , 是着眼于价值管理还是价格管理 。 市值管理着眼于公司的价值创造 , 是建立在价值管理基础上的 , 是价值管理的延伸 。 而股票坐庄着眼于价格管理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 , 勾结庄家做高股价 , 然后以回扣返点形式吸引公募基金以及券商资管接盘 , 美其名曰“市值管理” , 但本质上属于利用资金或者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胡继晔对《证券日报》采访人员表示 , 操纵股价行为披着市值管理的外衣 , 便具有较高的违法隐蔽性 , 亦容易滋生违法行为 。
胡继晔建议 , 监管部门应针对市值管理出台详细的规范性文件 , 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市值管理 , 市值管理有哪些尺度和红线 , 这样不仅能够规范证券市场交易 , 也促使市值管理阳光化、透明化 。
内外配合打击操纵市场行为
虽然对于市值管理的界定与规范还有待落实 , 但操纵市场行为有着明确的法律定义 。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波律师对《证券日报》采访人员介绍 , 操纵市场 , 包括利用资金优势或信息优势以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等 , 认定的主要依据是证券法第55条、《刑法》第18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市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 这些条文罗列了常见的操纵市场行为 , 并为非常见操纵市场情形预留了兜底条款 。
陈波说:“对于操纵市场行为的惩处 , 法律有明文规定 , 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 。 已经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 执法、审判过程中的立案调查数量、查处力度对于操纵市场行为的防范 , 有着重大的影响 。 ”
一旦被认定是操纵市场行为 , 行政责任包括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 , 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 , 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 情节严重的违法者 , 还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北京行尚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陈高慧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 界定操纵市场行为的特征 , 要看是否有滥用市场优势非法控制市场的行为 , 是否属于非法控制市场 , 则需要依照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来判定 。
陈高慧认为 , 应该建立内部和外部相互配合的监管机制 , 因为目前相关制度侧重于行为发生后的监管和处罚 , 而上市公司本身缺乏自我监督和管理 。
“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在全国探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 , 而上市公司建立合规管理制度 , 将董、监、高相关人员进行合规管理 , 有利于加强内部监督和企业诚信经营意识的建立 , 从内部制约操纵行为的发生 。 ”陈高慧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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