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与罚 盐城101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立案,大多为运输公司( 二 )


4.1.案例四: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4.2.案号:建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建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4.3.简要案情:彭某某开具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 , 金额合计2136819.73元 , 价税合计2500079.1元 , 税额合计363259.37元 。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 , 被不起诉彭某某系民营企业实际经营人 , 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 ,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的量刑情节 , 犯罪情节轻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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