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进行时 北京这家药业公司竟然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7人获刑( 二 )



西城法院认为 , 被告单位北京某药业公司通过骗取行政许可等方式 ,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 情节特别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被告人陈某、郭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其余被告人作为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亦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鉴于在案查获的部分穿山甲制品及羚羊角制品尚未出售 , 系犯罪未遂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2021年5月11日 , 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某药业公司罚金200万元 , 判处被告人陈某等7人有期徒刑2年至12年不等 , 并处罚金2万元至12万元不等 。 北京一家药业公司被指控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 伪造大量野生动物制品专用标识 , 将上万公斤非法收购来的穿山甲甲片和羚羊角制品“洗白”再予以转售牟利 , 被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价值逾亿元 。 2021年5月11日上午 , 北京查获的首例正规药企骗取行政许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在西城法院继续公开开庭审理 , 并当庭宣判 。

陈某 , 原是北京某药业公司的法人代表 ,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 , 陈某涉案的这家药业公司成立于2011年 , 主要从事生产加工中药饮片 。 2015年至2019年间 , 药业公司采用虚构他人穿山甲甲片实物入股、兼并北京某药店虚报库存等方式 , 骗取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 伪造大量野保标识 , 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甲片、羚羊角等野生动物制品 。



据陈某供述 , 2015年 , 公司以有人携5000公斤穿山甲甲片实物入股公司的名义申请行政审批 。 但实际上 , 这个入股人其实是公司的看门人 , 根本没有甲片 。 药业公司以此骗来了5000公斤穿山甲甲片的销售配额 。 2017年 , 药业公司在兼并另一家药店时 , 在审计报告中虚构被兼并药店有6000余公斤穿山甲甲片的库存量 。 再一次骗取了6000余公斤穿山甲甲片的行政许可 。




据了解 ,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因特殊情况确有需要的 , 应当经省级政府野生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 。 药业公司经营的中药材中有些是野生动物制品 , 不能私自买卖 , 必须经过行政审批许可才行 。 而该药业公司在骗取行政许可的同时 , 还从多名供货商处大量购进穿山甲甲片和羚羊角制品 。




经西城法院审理查明 , 2016年至2018年间 , 涉案的药业公司多次非法收购穿山甲甲片共计9890公斤 , 交易金额人民币共计2963.053万元 , 非法收购羚羊角制品约968公斤 , 交易金额人民币共计376.9765万元;并将非法收购的穿山甲甲片出售给亳州某中药公司、北京某制药公司等多家企业 , 重量共计7440余公斤 , 交易金额人民币4531万余元 。

2019年7月 , 公安机关在北京某药业公司查获尚未出售的穿山甲制品1104.951公斤、羚羊角制品835.2公斤 。 经物种鉴定及价格评估 , 查获的穿山甲制品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 , 价值人民币594.4636万元;查获的羚羊角制品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 价值人民币1.1490亿元 。

西城法院认为 , 被告单位北京某药业公司通过骗取行政许可等方式 ,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 情节特别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被告人陈某、郭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其余被告人作为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亦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鉴于在案查获的部分穿山甲制品及羚羊角制品尚未出售 , 系犯罪未遂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法治进行时|北京这家药业公司竟然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7人获刑】
2021年5月11日 , 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某药业公司罚金200万元 , 判处被告人陈某等7人有期徒刑2年至12年不等 , 并处罚金2万元至12万元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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