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律看法 案例 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责任分配问题

楠律看法 案例 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责任分配问题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是政府采购领域比较常见的违法行为 。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如何认定罪与非罪 , 如何轻罪重罪就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问题 。

【楠律看法|案例|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责任分配问题】具体案情:
xx地公安局采买一批警用手机 , 要求能够安装警务通app , 甲公司参与该项目并中标 , 其中在投标文件中甲公司承诺为xx地公安局提供P40手机 , 并提供了P40手机通过警务通app安装和使用的测试报告 。
乙公司对此不服提出投诉 , 指出在甲公司的测试报告为虚假材料 , 按照检验测试流程和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周期来看 , 甲公司不可能拿到测试报告 。
财政部门在受理案件后 , 对此进行函询 , 发现甲公司的报告系假报告 , 报告的具体内容为测试机构为P20手机出具 。
甲公司对此提出情况说明一份 , 告知财政部门虚假报告是与其有合作关系的丙公司出具 。 甲公司在此过程中 , 同样属于被欺骗和蒙骗的受害方 。
争议焦点:
对于提交虚假材料的甲公司和丙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意见建议:
一是对于财政部门而言 , 对于甲公司和丙公司 , 其共同参与制作招标文件 ,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那么出现的问题 , 都属于他们两者之间的问题 , 对于财政部门没有区分的必要 。 甲公司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 丙公司实际对测试报告进行了变造 。 在提交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方面 , 二者并无区别 。
二是甲公司和丙公司对于行政处罚应该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 在就甲公司和丙公司在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上各自的角色后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甲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