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之道蔡小林 《民法典》解读96:特别法人( 三 )


机关法人本身是国家机关 , 承担的职能是国家行政管理或司法职能 , 且许多行政机关之间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 。 当他们行使行政或司法职能时 , 并非是以所谓机关法人的名义进行的 , 而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的 。 只是在机关从事因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时 , 才存在机关法人的问题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 。 因此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组织 , 既是一个农业劳动者的自愿联合体 , 也是一种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所有制 , 同时也是农业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 又是一种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体制 。 故 , 一般法人制度难以涵盖其应有的内涵 , 必须专门设计规定 。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 特别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 是在农村集体经济之中的 , 承担着发展并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的功能 , 其内部机制及外部支持都是很特殊的 。 一定意义上 , 合作经济是弱者的联合 , 有其突出的社会功能 。 即具有公益性 , 又具有互益性 , 又具有营利性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 其功能主要是通过共同参与和民主管理来实现自治 , 其活动范围基本上限于自治体内的非民事活动 。
【益之道蔡小林|《民法典》解读96: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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