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业律师 劳动争议裁判规则—工伤护理费篇( 二 )




八、单位对派人护理承担举证责任

A公司在仲裁时称派人护理五天 , 未举证证明 , L亦不认可 , 对A公司的主张 , 不予采信 。 【(2020)鲁02民终2712号】

九、护理费100元/天

原审根据A公司未为L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事实并结合L住院花费情况及工伤治疗期间伙食需要在经依法裁量确认其伙食补助费标准宜为100元/天的基础上 , 判决A公司支付L医疗费118271.68元(197119.47元×60%)、停工留薪期工资51096元(6387元/月×8个月)、护理费12100元(100元/天×121天)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12100元(100元/天×121天) , 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A公司上诉称其不应支付L医疗费及护理费且其仅应支付L停工留薪期工资28776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 , 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采纳 。 另外 , A公司上诉主张其为L垫付的医疗费65000元应予扣除 , 因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垫付款项的情形 , 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亦不予采纳 , 其可待有相关证据时持据另行主张权利 。 【(2020)鲁02民终1400号】
L受伤后住院治疗32天 , 住院期间由其丈夫修士民护理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以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 , 一审法院酌情认定 , A公司应支付L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200元(100元/天×32天) 。 【(2020)鲁02民终1412号】

十、职工主张超过停工留薪期满后的护理费无依据

关于被告应否支付原告护理费 。 原、被告双方均认可 , 被告已支付原告2014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8日的护理费12万元 。 被告最后一次支付原告护理费的时间是2016年3月14日 。 本案中 , 原告主张被告应另支付其护理费116000元 。 本院认为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 在停工留薪期内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可以适当延长 , 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 由所在单位负责 。 具体到本案 , 原告被鉴定为无生活自理障碍 , 且已过最长停工留薪期 , 结合被告已支付原告护理费12万元的事实 , 现原告主张被告应另支付其护理费116000元 ,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且已超过仲裁时效 , 本院不予支持 。 【(2019)鲁0213民初5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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